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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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2)

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有一项原先并不属于刑法控制领域的条款进入了我的眼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项法条被最高人民法院抽象称为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只包含“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至今日,危险驾驶罪的诸多弊端日益凸显,首当其冲的就是其危险行为类型范围过于狭窄,比如高度疲劳驾驶就没有包括在内。交通事故高发的两大重要原因就是醉酒驾驶和疲劳驾驶,疲劳驾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事故的10%至13%,每年因疲劳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57%。为何疲劳驾驶危害如此深远反而没有取得入刑的通行证呢?笔者将会在文中一一细述并提出建议。

2 危险驾驶罪概述

1999年至2011年共通过了八项刑法修正案,平均1.6年就要修正一次刑法,对于实施强制、刑罚严重,影响重大的刑法,这么频繁的修正到底为何?对于这个问题,每个人心中的答案剥丝抽茧为一点: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了两大世界性的产物:互联网与汽车。此文重点阐述与汽车有关的危险驾驶。

2.1 危险驾驶罪的前身

老百姓们初听闻“危险驾驶罪”,肯定把握不准。有的认为能进入刑法的肯定是犯了大事的人,比如致人重伤或死亡;有的也会担惊受怕是不是只要不遵守驾驶规则就有可能牢狱加身?其实危险驾驶罪通俗来说就是“醉驾”、“飙车”情节恶劣。它以前属于行政处罚领域,是不用留案底的小事,当事人只要罚点钱、最多也只要行政拘留15天。是什么促使了危险驾驶上升到了刑法立法领域呢?2010年全国共计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元。 人大代表多次提案,专家的学术研究成果支持危险驾驶入刑,人民群众强烈呼吁危险驾驶罪的到来。

2.2 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确实有入刑的必要性,但是从入刑的时间来说却是因为人为的因素推早了。我认为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之所以赞同着危险驾驶入刑,是因为社会贫富差距悬殊,而富二代和官二代这些社会财富金字塔上的人却往往为富不仁,视金字塔底部的群众为草菅。高压之下使得群众不能保持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危险驾驶,反常的高声呼吁危险驾驶罪的到来。但是这并不是说危险驾驶罪不该到来,接下来我就来谈谈危险驾驶罪到来的必要性。

(1)汽车的使用率逐年迅速上升,汽车逐渐成为人类重要的代步工具。不过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特别是醉驾和飙车行为。因其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提出风险社会,即指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整体都处于巨大风险之中。这要求的“刑事处罚提前性”,催生了危险驾驶罪。 处在风险社会里,那种必须等到损害结果出现或基于故意而产生重大危险时才予以规范处罚的法律,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大家,所以危险驾驶应该入刑。

(3)当前我国行政手段对危险驾驶治理力度有限,所以不得不让权于刑法。使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这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和管理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7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2012年,因超速行驶肇事导致7000多人死亡,是导致交通事故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同比下降了21%;201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3.3%。 虽然这些数据不是只因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执行而导致,但是可以推出危险驾驶罪对酒驾、飙车的预防和限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