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误拆”的定性与对策(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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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误拆”的定性与对策(2)

2关于“误拆”真实性的探析

2.1 南京邮局被拆案

2013年5月22日,南京江宁区方山邮局的工作人员照常上班,却发现邮局被推倒了,现场一片狼藉,大批信件和电脑等办公用品都被掩埋在废墟下。该邮政局局长高青解释,南京江宁区高新园管委会负责拆迁的人员自从2012年下半年以来就开始联系拆迁,但是在安置、拆迁补偿等问题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之后,对方也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来强制逼迁。调查显示,早在5月22日凌晨4点多,拆迁队就来到南京市江宁区方山邮政支局,面积达到620多平方米的邮局三层小楼被拆,被埋在废墟下的是近2000封信件。相关负责人称,拆除邮局的是拆迁公司下属拆迁队,此事属于“误拆”。

2.2案情分析——故意“误拆”

2.2.1“误拆”违法性分析

首先,在2011年1月19日正式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拆迁”就改为了征收。换句话说,即使在该条例正式施行前,有些已经获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无论哪个部门也不能够进行强行拆除。此次“误拆”事件中,没有在拆迁之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擅自委托拆迁公司,明确要求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工作,这存在明显违法,实在令人人难以信服。

其次,从程序角度看,这个事件有一个特殊的地方,拆迁的对象是邮局,而邮局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邮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邮局被迅速推到,却在之前并未收到任何拆迁通知,这种故意“误拆”伎俩,显然违反了法律。

第三,补偿协议本应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先拆除后再谈补偿,对被拆方来说,显失公平。再则,根据《邮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甚至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拆迁方来说,事先就补偿问题还未达成一致,突然就拆除而造成邮局停产停业,对于这种情况,拆迁方实际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简单的拆迁补偿协议是不能解决的。

2.2.2“误拆”的故意性分析

首先,各地都有想要拆除而又因为拆迁及赔偿协议为达成一致导致一直没能拆除的房屋。经过调查了解,在所谓的“误拆”房屋中,基本上都是各地规划范围之内的,事后,各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总是给出一些却反逻辑,实在叫人无法相信的理由,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拆迁单位存在明显的故意。其次,时间上来看也明显不合逻辑,按常理,凌晨两点属于大家休息的时间,如果不是为了掩人耳目,想要神不知鬼不觉的进行拆迁工作,施工单位根本就不可能会在夜里施工,就在这种夜里加班工作来拆除房屋的行动后,居然称之为“误拆”,这里面的故意更是明显了。再者,房屋是动产,动产就是固定的财产,对这种高大,相似度极低的建筑物,不管是从它的体积还是形态价值,都不可能会被“认错”。施工队的负责人解释:“本来是要拆与邮局有一河之隔的一处三层民房的,结果“误拆”了。”而邮局有“邮政”门头、门前还设有邮筒等设施,与普通民房迥异,居然会搞错,在我看来,这根本就是故意为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误拆“的故意性。

3故意“误拆”的定性分析

3.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