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误拆”的定性与对策(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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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误拆”的定性与对策(3)

3.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3.2.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故意“误拆”事件中,“误拆”对象为动产房屋,是公民或单位合法的私人财产。从犯侵犯的对象上来讲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件。

3.2.2客观要件

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所谓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我认同张明楷主张的一般效用侵害说: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所谓财物效用的丧失与减少,不仅包括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投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隐藏)等情况。故意“误拆”是将房屋彻底推倒,使其丧失价值,影响公民居住和生产经营,符合毁灭这一概念。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在故意“误拆”事件中,如果造成拆迁人员自身和被拆迁户人员以及其他群众伤亡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也应该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2.3主体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进行拆迁工作的相关人员自然符合这一要件。

3.2.4主观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在没有得到建筑物合法所有人的许可,或是在事先无法谈拢甚至没有商谈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误拆”为名,实行先拆迁后低估赔偿,从而实现强拆的目的。使用各种方法希望或放任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者将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行为人主观上的主观故意表现明显,完全具备本罪所要求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

4故意“误拆”行为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4.1故意“误拆”产生的原因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律条件的前提下,如果被拆迁人无理拒绝政府实施的拆迁行为,可以通过下达行政裁决、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决定等法律程序处理,在法律文件生效后则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然有法定程序来保障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为何还会频频发生“误拆”,而不肯通过合法的强制程序来拆迁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4.1.1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拆迁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把商招过来必定要有土地才能开设工厂进行生产经营。而一般情况下县级行政区每年都有固定的的用地指标,因为招商引资过多,势必会导致土地不够用,再加上申请的程序繁琐,又为了安抚招过来的投资商在短时间内有地可用,便急于征地,因此,不少地方在征地时存在违法行为,更有甚者根本就没有征地拆迁的审批任何手续,居然也能够顺利开工,进行拆迁。其中不仅包括地方房地产开发,还包括某些国家重点项目都存在违法。此外,郊区土地价格便宜,可用面积大,有适合投资方用以生产经营,各地多会选择开发郊区土地。但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法律规定使用集体土地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其转为国有,部门地方必定会不符合征地呈报条件担忧急于用地,于是非法征地就出现了。诸如存在此类违法,许多申报的土地项目就不能通过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来强制拆迁,因此,合法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就无法启动,相关部门就只有通过“误拆”来实现强拆目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