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2)
时间:2020-09-23 11:4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转移说 转移说。该观点重点在于转移上,转移了被盗财物成立盗窃既遂,反正不成立。 这一理论的缺陷在于,首先被盗财物虽然已被被行为人转移了,但是并不能就说行为人盗窃已经既遂了。因为仅凭借被盗窃的财物被移离现场,是不能够判定犯罪人已经实现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 其次,这种观点过于简单了,不能用在所有的盗窃罪里。法律是与时俱进的,而对于才出现的盗窃情形,如偷盗游戏账号、装备、Q币等便根本不能用。 因为并不存在被盗财物的位移,无法用该理论判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将具体的物理量与既遂标准对应起来是一件很难的事。 (三)损失说 损失说。该观点则强调被盗财物的损失,存在财物的损失就是盗窃既遂,反之是未遂。 改学说因为年代过于久远,现在已经基本不采用了。 (四)控制说 控制说。该观点坚持认为控制才是既遂的关键,但凡控制了盗财物,成立盗窃既遂毫无疑问,反之则成立未遂。 该理论是当今法学界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中运用最多的理论依据。因为在受害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和盗窃犯实际控制该财物同时发生时,该理论通过认定盗窃犯是否实际控制财物而用来认定盗窃罪是既遂或未遂,是不存在异议。在当下,尚未有一个完整科学的,公认的理论时,该理论未尝不能作为判定标准的。不过虽然这种观点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也有一定的缺陷。 (五)藏匿说 藏匿说。该观点则侧重于被盗财物的藏匿,被盗财物被藏匿的为盗窃既遂,反之未被藏匿的为未遂。 不过该学说存在很大的缺陷,在刑法界并未有许多人支持。 (六)失控说 失控说。该观点强调财产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只要丧失了控制成立盗窃罪既遂,反之,成立未遂。 失控说当前为我国的主流观点。 (七)失控加控制说 失控加控制说。该观点认为要同时具备失控和控制两个条件。 一旦被盗财物脱离控制并且已被行为人控制的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笔者认为,失控加控制说其实本质上还是控制说,无非是多此一举的说法,无法适用。 二、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源Y自: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各种既遂标准理论的缺陷 首先来评析接触说,接触说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并不能准确的反映盗窃罪。因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科学地提前了盗窃既遂的时间点,盗窃罪既遂和盗窃罪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很容易在实践中被混淆,盗窃罪既遂的范围被任意地扩大。造成行为人承担了过重的刑事责任,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格格不入。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这种情况:如行为人已经接触到财物,可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自己放弃继续盗窃,这时应当实现了盗窃中止。但是如果用接触说判定则是盗窃既遂了,这是非常不正确的。因而接触说的缺点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取的。 其次再谈谈转移说,转移说的毛病在于仅凭借被盗窃的财物被移离现场,是不能够判定犯罪人已经实现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例如,盗窃行为人把电脑从办公室里偷出来,还没来得及出办公楼门口就被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追回。但是该电脑尚未被行为人占有,因而只能成立盗窃罪未遂,而不成立盗窃罪既遂。这是由于没有一个可以参考转移距离的标准去衡量。并且由于这种观点过于简单了,不能用在所有的盗窃罪里。如偷盗游戏账号、装备、Q币等新型盗窃中便根本不能用。其不存在所谓的被盗财物的位移,故无法用该理论来判断既遂未遂。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