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选择与完善(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选择与完善(2)

2.2 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支配制度,对权利人能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而域名的产生使万维网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展示了与商标同样的经济利益。因此,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采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域名来进行保护。但是学者们对于域名到底属于何种知识产权却一直没有定论。

一些专家指出域名权的商业标记权利和商标的这一属性相近,可以直接用其本身的形式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获取专有的份量 。有的学者提出域名权具备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属性,既能用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又能用版权法来保护,甚至可以用工业产权法和版权法进行双重保护 。学者们虽然主张域名属于知识产权,但对于其是应被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以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类推适用,还是以域名权这样一种独立的权利出现,意见不一。

笔者认为,域名符合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创造性几个基本特征。同时与传统知识产权存在区别,因此应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可以域名权单独写入知识产权法中。

第一来看无形性。它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用来分辨物权、债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第一特点。域名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要求。

第二分析专有性。它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根据规定而来的唯一可以拥有智力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利,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有着这种法定垄断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才更有激励作用,让智力成果源源不断。域名其实是为了使识别更容易而将IP地址转化成文字。域名的专有性可以从IP地址和域名相互对应中看出,一个域名只能被一个权利主体所占有。

第三分析地域性。地域性指的是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某知识产权有效,出了这个范围,该知识产权的效力就待定甚至无效了。虽然域名的使用不具有地域性,但是域名的申请却又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要申请能够获得通过,域名便能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但地域性并非知识产权独具的属性,任何法定权利都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因此,即使域名的使用突破了地域性的范围,也不能以此来否定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源Y自: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第四来看期限性。期限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一旦超出法定保护期,其专有权随即消灭,人们可以自由使用公共领域的智力成果。但某些知识产权例如商标权能延续其原来的时限,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就可以得到长期的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域名实行的则是收费和年度检查制度,符合相关要求便可长期使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域名也具有期限性。

最后来看创造性。1992年在东京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指出,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识别性标记权利”和“创造性成果权利”。其中“识别性标记”包含地理标志、商标、商号和别的能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识别性标记 。域名这一智力成果是通过公众的思考和构造形成的。作为识别性标记域名具有创造性的特征。

综上所述,将域名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是非常合理的,并且基于目前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与域名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所以应将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3 域名与商标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3.1 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

    随着域名经济价值的体现,域名对人们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最初具有标识性质的“网络名称”。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今天,域名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到商业领域。所以现实社会中用于商业标识的商标便与域名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