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选择与完善(3)
时间:2020-09-23 11:4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3.1.1 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的原因 第一,域名的全球性与商标的地域性。商标权只能根据特定地区和国家的规定在该范围内不受侵犯;而域名则在整个万维网上有效。这其中反映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名的全球性间的冲突,将会使域名在一国的使用是合法的但在别国却违反规定。 第二,商标的多重性和域名的唯一性。就笔者所知,在我国,经常会发生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且这种情况并没有和相关规定有冲突。这就和域名的唯一性大相径庭,因为同一域名不可能被注册两次。正是由于域名的严格唯一性,导致了相同商标的权利人就同一域名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第三,商标的相似禁止和域名注册的精准性。商标的专有性体现在商标本身,也体现在和商标类似的标记。但域名注册并不适用类似性标准。只要申请注册的域名和之前注册的域名不完全相同,就能成功注册。基于该原因,一些商家故意模仿驰名商标来欺骗公众的眼睛。这也导致了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 第四,域名注册组织的不审查政策。目前,域名注册组织在审核相关用户注册的域名时,并不会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核实是否该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注册或使用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有矛盾。域名注册机关的这一政策加剧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该原因可以解释善意抢注现象的泛滥。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