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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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2)

目前,公共服务生产已经深入和广泛地嵌入到社会分工体系中,公共服务的提供已经从封闭自持的系统,发展为依赖外界的开放系统。近年来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共管理实践中。中国独特的制度化环境使公共服务在我国的发展中经历了由向西方社会管理制度模仿学习阶段到自我创新的阶段,我国政府应该树立创新型政府理念,对政府购买以及公共服务的法律进行规制,有效的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进而达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目的。

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理论

2.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指由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可以理解为直接将公共项目委托给有能力的个体或私人来完成,服务的实效性需受到公众的监督和相关单位的评估。我们可以认为,其核心是在公共服务实现机制中的民间和政府的契约合同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质上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作用下,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的同时增强供给质量,最终促进公共资源的高效使用和创新。

2.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性

   一、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即政府由“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政府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政府的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推行,政府由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成为把更多精力放在公共服务的制定和监督方面的购买者和监管者,实现政府角色的转变社会权利的回归。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多元化公共服务的供给和良好的竞争态势,能够对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以及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政府为社会组织提供经济来源,拓展其成长空间,有利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原结构的形成。形成政府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效机制。

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不足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项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被广泛推崇为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试点以来仍然属于探索阶段,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源Y自Z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3.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如广州、深圳、上海、北京、成都等城市出台了相关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希望借此完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例如2009年成都市政府颁布《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2011年广东珠海市政府颁布《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深圳政府采购条例》等。这些指导性意见规范还只是停留在意见、条例或办法等约束阶段,社会组织的服务方式、内容和对象等均未明确规定。同时,其配套措施还未跟上,更多的其他地区县尚没有把相关的资金纳入到统一的预算中,具体实施办法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制度建设效率低、随意性大,缺少可持续性。[1]香港有关的法律比较完善,而我国2003年《政府采购法》施行之后,人们发现采购法并不包含公共服务,这意着公共服务的主体资格并不包括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地方出台的各种红头文件,使得这种制度建设效率低,随意性大。[2]

3.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