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2)
时间:2020-12-16 21:1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3 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和42条规定:“在产品出现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损失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不是以生产者是不是存在过错来衡量生产者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只要产品存在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时,生产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才可以免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的价值在于:一,从产品设计到制造的整个过程中,相比较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生产者更有资金技术实力来控制产品的瑕疵隐患,这更有利于约束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约束生产者的生产经营,促使其提升技术水平,尽量防止事故的发生。二,生产者大多是企业、公司,相比较于消费者,他们更有经济实力,即使因为产品出现问题造成损失时,生产者也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或者保险等途径来减少自己的损失范围,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了。 3.1 生产者的范围 生产者,顾名思义,就是生产产品以及制造产品的人。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对生产者的范围提出明确的划定,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很有必要进行细致地研究以及讨论的。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指的是经过设计,加工,制造,最终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的产品。”从这个法条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产品质量法》所说的产品,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要经过生产者的设计加工制造过程,二、流通进市场进行销售。那么我们所说的生产者就是负责设计加工制造的主体,销售者就是在流通过程中负责卖产品的主体。在我看来,生产者不仅是指产品成品的制造者,还包括一些把自己放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 一,生产者的范围中包不包括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制造者?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是主流。社会化大生产导致各部门,各主体之间的分工越来越细致,生产的系统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合作能够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很多产品,比如机械,汽车,电子等等往往不是由单个生产者完成的,这需要几个甚至几十个主体配合完成。正因为产品是由许许多多的部分组成的,所以当其中一个或几个零部件出现问题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最终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这些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的供应者符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所说的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呢? 针对我上面提出的问题,查阅资料,发现我国法学理论界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赞成观点,他们认为产品责任的生产者范围包括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的供应者。第二,另一部分学者持相反态度,他们认为产品责任所指的责任主体只是产品的最终的生产者。产品的最终生产者显然应对产品的缺陷负责,但是在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原材料、零部件或者半成品引起的,并且这些部分都有对应的生产者时,消费者除了可以向生产者求偿以外,还可以向原材料生产者等求偿,这样的做法是能够很好的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