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企业应对美国 “337条款”的策略探析(2)
时间:2017-05-11 16:5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美国时间2012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对包括用于激光打印的墨盒及组件,照相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手持图像捕捉和传输设备,可调节能荧光灯及其产品等三类产品发起“337调查” ,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包括13家中国公司在内的数十家美国国内外企业涉案。因为应诉费用高昂还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不应诉就等于主动投降,被迫退出美国市场,所以涉案企业恐怕是凶多吉少。从商务部网站,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等专业性网站上的数据可以看到,在面临“337调查”时,中国出口企业往往采取逃避的态度。在我国出口企业屡屡遭遇“337调查”的情况下,有必要详细了解“337条款”的内容及调查程序,并结合相关“337调查”胜诉案件,找出我国出口企业应采取的应对策略。在面临美国对中国实行隐蔽的贸易壁垒情况下,中国出口企业可以进行有力的回击,转变出口产品结构,实现更大的发展。 2 美国“337条款”的内涵及调查特点 2.1 “337条款”的内涵 2.1.1 “337条款”含义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 2.1.2 “337条款”内容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 ,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337条款”关于美国是否存在相关产业的门槛非常低,并且“337调查”不要求以实质损害为前提,这使“337条款”比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具有更大的杀伤力。 2.1.3 “337调查”基本程序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调查 (1)该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或自行对任何被指控侵犯以上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发起上述调查时,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在发布通知后,委员会应在可行的、最早的时间内完成本条款的调查并作出裁决 。 (2)在根据本条款发起的每一起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应与卫生与人员服务部、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其认为合适的部门进行磋商,并征询意见。 (3)在根据本条款发起的调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只要委员会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一问题全部或部分 。如果委员会通知了商务部长或主管部门,则在商务部长或主管部门作出最终决定前 ,委员会可中止调查。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