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的检验期间制度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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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的检验期间制度研究(2)

对于隐蔽的瑕疵,买受人一般很难发现并及时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这对买受人十分不利。为了解决约定期间过短,买受人无法及时检验的难题,司法解释则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无法及时完成检验,法院将认定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对于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对于隐蔽的瑕疵检验通知期间,则是在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至于该“合理期间”的确定,法律对此未做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买受人自身的技能,瑕疵的隐蔽程度,买受人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来具体加以确定。论文网

2.2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将该情形通知出卖人。此为法定检验期间,根据该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且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这里没有确定具体的法定期间,这与以往的法律规制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

   因为当事人未做约定,买受人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不符的合理期间内通知。该期间的长短一般认为应当根据瑕疵的性质加以确定,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不必为特别的检验,一般认为一个月,也有的主张15天。至于隐蔽瑕疵,因该瑕疵不是可以及时发现而必须要特殊检验,作出通知的时间可以长一些。此外,出卖人如果明知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权利而不受合理期间和2年最长期间的制约。

    3  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检验期间的评析

我国《合同法》与一般国外立法的检验期间规定有所不同,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异议的范围。《合同法》157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进行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不符合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买受人提出异议的范围规定较为广泛,包含了数量不符与质量不符。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出卖人在交付货物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献综述

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检验期间作出约定并据此规定了不同的检验期间,我国《合同法》将意思自治引入检验期间制度之中,体现了对于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因此《合同法》出现了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两种情况。《合同法》第157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协作履行义务,因此在收到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必须及时完成检验,在及时检验存在障碍时,应在障碍消除后立即检验,买受人应当依据出卖人的交货通知,依据出卖人提供的单据和资料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确定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在出现货物的质量与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时,买受人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在检验期间内通知,而不能没有合理理由,无故拖延通知期间。但我国规定的是“及时”检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模糊,只是规定了在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检验,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时候未作出说明,这在实际中势必会造成许多不便。

再次,“对于货物的检验是买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从而也是对货物品质瑕疵异议期间认定的重要因素” 。可以说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问题是异议制度的先导,在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时,《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也就是说,在检验期间内,买方需履行检验货物及通知卖方货物不符这两项义务,如果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检验期内通知,则推定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为了保证权利的正常行驶,买受人必须严格遵守期间,及时检验并通知。由此可以发现,在约定检验期的情形中,检验期实际包含检验与通知期限,对买受人要求极为严格。另外货物的表面瑕疵较为明显易见,可是货物可能存在不易发现的隐蔽瑕疵,检验方法与难以程度也不尽相同,很多情况下买受人并不能及时发现,也就无法行驶其异议权利。因为法律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得不出台司法解释加以补充。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