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窦娥冤》透析元代司法文化(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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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窦娥冤》透析元代司法文化(2)

《窦娥冤》通过描写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揭露元代种族奴役制度的罪恶与司法的黑暗,关汉卿不是为了创作而创作,而是从一个更深的思维角度,在内心呼吁人人平等、渴望元朝司法进步的基础上激情创作。而我们不能仅被那扣人心弦的剧情所吸引,而是要学会透过剧情看本质,透过该剧思考当时元朝的社会与法制现状。我们在研究《窦娥冤》时,首先要正确的解读其主体思想,应从窦娥所置身的社会环境去分析。依据历史知识,我们便很容易知道作者身处封建社会向奴隶社会倒退的年代,《窦娥冤》所表述的是北、南汉人不堪外族凌辱、无故虐杀的无奈与怨恨, 传达的是民间坚持封建礼教以维系生活方式的决心。其次,在研究《窦娥冤》时,我们不能用研究司法案例的方法去审读一部文学著作,同样也不能以创作的思维去解读司法案例。因为文学家是通过文学作品来寄托自己的情感,而非为了精确的描写法律现状,同样作品中错误甚至是虚假的法律情节,也不能作为我们研究法律的素材。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平衡两者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司法研究。 

二、探析《窦娥冤》中的司法模式

(一)立案模式

    在元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被称为“词讼”和“狱讼”。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当事人首先要提起诉讼,元代的起诉主体通常为男性,女性不允许起诉,但家中无男子,或者虽然有男子但由于其他事故不能参加诉讼时,妇女可以自行起诉。剧中第二折写的就是案件受理的过程,张驴儿拽着窦娥和蔡婆婆,手握诉状前来起诉。接到状词以后,桃杌就直接立案调查了。当然剧中并没有具体写明词状的具体内容,这或许是作者有意为之,为了节省篇幅,因为剧本本身是有篇幅限制的。

剧中张驴儿状告窦娥“药死公公”,这个罪名属于“十恶”重罪中的“谋恶逆”。《元史·刑法志》有规定:“百姓和若犯有十恶而官员不受理的,要杖打六十七……”据此,桃杌有法律义务受理张驴儿起诉。

(二)审判模式

1.司法机关

     元代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大宗政府,主管蒙古人和色目人案件;二是刑部,主要审理汉人和南人的案件;三是宣政院,负责宗教纠纷案件;四是御史台,最高的司法监督机构。

剧中桃杌是楚州的最高行政官员。桃杌与梼杌同音,是古代传说中的“四凶”之一的名称,所谓四凶是指不服从帝舜领导的部族首领浑敦、穷奇、梼杌、饕餮。而梼杌尤为暴虐蛮横,不服管教。关汉卿在剧中以净这个角色扮演梼杌,以“末”扮演窦天章,两者泾渭分明,可见作者的写作倾向很鲜明,前者是昏聩无能的贪官污吏,后者则是清官,是王法和正义的化身。 《窦娥冤》写桃杌面对监察人员刷卷,就称病推脱不见;见到来起诉的就,下跪拜“衣食父母”,称来起诉的都要金银。剧情描述虽然有些夸张,但对于当时官吏贪婪的本性展现的可谓淋漓尽致。然而窦娥的冤屈并不是因为桃杌的“贪污”导致的,因为据学者考察,在元代,官吏基本上都是没有俸禄的,官吏基本都是依靠收取诉讼费用来支撑生活甚至机构运行。 这也印证了:如果因为贪污而让桃杌错判,那么蔡婆婆比张驴儿有钱,更应该判张驴儿有罪才对。

相对今天而言,桃杌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官,审理案件也仅仅是其行政职责的一部分。在封建社会时代,司法与行政混为一体,桃杌集审判与行政权利于一身,并不存在现代的司法独立。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