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完善建议(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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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完善建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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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  引言

《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通过普查全国吸毒人员人数总计达 295.5万名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表明,全国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毒驾”的危险性很大,一旦驾驶人员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伴随着连环撞车,群死群伤。毒驾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加上潜在的“毒驾”群体巨大,以致“毒驾”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风险非常大。但因“毒驾”还未纳入到刑法管制的范围,这就造成了有关部门在处罚“毒驾”时往往会面临着巨大的尴尬和窘境。

2  “毒驾”的危害

 “毒驾”,顾名思义,即驾驶人员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毒驾”并没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在英文中“毒驾”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 driving”,“drug driving”,“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 ” 。随着我国禁毒部门对传统的吸毒和贩毒场所的打击力度加大,吸毒人员选择吸毒的地点已经逐渐从人们熟悉的娱乐场所转移到了隐蔽性更强的郊区、宾馆、以及机动车辆内等场所中。并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呈暴发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交通工具进行吸食或贩卖毒品,这使得一系列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频发。公安部禁毒局长张道明说道: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同时吸食毒品的人数也在急剧增加,机动车驾驶人和吸食毒品人员这两个社会群体之间的重合点越来越大,即驾驶人群中存在的吸毒人数越来越多,必然造成了因吸食毒品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越来越多。论文网

随着一系列因吸毒后驾驶而导致的特重大交通案件的频发,“毒驾”渐入大众视野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2013年3月26日,浙江,一名男子吸食冰毒后驾驶机动车在十多分钟里撞飞了5个摊位,连撞10人,最后将一名老人压在车底下。2013年4月22日,江苏常州,21岁的吴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15死,20多伤的特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8月28日,内蒙古,一名男子在吸食K粉后驾驶小轿车外出,为了躲避交警的盘查,将一交警撞伤并将一辆警车撞毁。2013年10月23日,50岁的内蒙古呼伦贝尔乌拉特中旗男子赵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产生幻觉,连撞3名行人及2辆轿车。2014年3月12日3时40分,赣州,任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与在路边应急车道的大货车追尾,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这一幕幕骇人听闻的交通事件引人深思,据媒体报道,每年“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持续上升,这些事故都在提醒我们 “毒驾”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已经越来越大。

有学者研究表明:毒品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都有很大损害,可产生异常的兴奋、抑制作用,出现一系列神经、精神症状,如嗜睡、烦躁、惊厥、麻痹、感觉迟钝、定向障碍等 。英国的一项最新研究指出人在吸食毒品后反应会比吸食毒品前慢21%,而人在喝醉酒后反应会比喝醉酒前慢12% 。由此可见“毒驾”比酒驾危害更大,根据刑法中“举重以明轻”的思想,更加有必要对该行为进行重拳出击将其纳入到刑法调控的范围,实现刑法的民生保障及社会保护功能。

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曾经说过: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我国法律也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该行为对社会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在决定一种行为是否应该规定为犯罪时,立法者们首先就应该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