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完善建议(3)
时间:2021-04-07 20:5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我们都知道老百姓对于毒品早已深恶痛绝,曾经有人谈到毒品危害时将其概括成了十二个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今天对于“毒驾”的危害我仍然用这十二个字来概括再恰当不过了。时至今日不知有多少人因为“毒驾”死去,不知有多少家庭因为“毒驾”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关于“毒驾”的危害早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 早在2010年,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时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将“毒驾”明确规定到危险驾驶罪中。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首次在全国政协委员会上提出将“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2015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的教导员周俊军经过前期的专门走访调研,他表示“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安全隐患,他已经向人大正式递交了一份《关于“毒驾”入刑的建议》,建议国家能够早日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管理的范畴,以预防和减轻“毒驾”所带了的危害。以上这一切都说明了人们早已认识到了“毒驾”入刑的迫切性,也为“毒驾”入刑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 现行法律法规对“毒驾”规制的现状 3.1 行政法律法规对“毒驾”的涉及 事实上我国已有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作出相关规定:在行政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就规定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或检验。在2012年9月12日公布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该条款在现实中很难操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禁毒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以至于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知晓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是否为吸毒人员且申请人也不可能主动去禁毒部门开取相关证明。文献综述 3.2 刑法对“毒驾”的涉及 在刑法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条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毒驾”与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是在责任的承担方面却只规定了酒驾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比酒驾社会危险性更大的“毒驾”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却并没有涉及。也就是说吸毒驾驶在交通肇事罪中只构成一种辅助情节,即吸毒驾驶人员只要没有肇事,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对其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刑事方面的“危险驾驶”却无可奈何。正如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也主要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公共道路追逐竞驶的行为做了规定,吸毒驾驶行为并未涵盖其中。酒驾入刑时”毒驾”为何会被排除在外呢?这主要还要归结于当时我国对酒驾已有了一套完整的认定标准,而“毒驾”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且“毒驾”的检测成本和检测难度远远高于酒驾,这就造成了当时“毒驾”行为没有进入刑法修订的正式议定内容。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