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问题的立法建议
时间:2021-04-07 20:5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 要:当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两种救济方式发生竞合时该如何处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产生竞合的现象与原因,分析不同处理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工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从而完善工伤劳动者的权益。65028 毕业论文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民事侵权赔偿,竞合,劳动者权益 Abstract: What if the concurrence of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and tort claims occurs, the relevant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China haven't been mad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borers in different processing modes through the phenomena and reasons from the concurrence of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and tort claim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auses of laborers' inductrial injury, proposing relevant legislations for improving the rights of injured workers. Keywords:injury insurance claims, tort claims, concurrence, rights of workers 目录 一、引言 5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的原因与处理模式 6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的原因 6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的处理模式 6 三、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问题的相关法律分析 8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8 (二)《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 9 (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答复 9 (四)《社会保险法》 10 (五)《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 四、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问题的立法建议 11 (一)用人单位侵权造成的劳动者工伤 11 (二)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工伤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一、引言 工伤事故是十八世纪工业以来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现代化机器的普遍运用与集中生产,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风险甚至威胁到生命健康,为此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在给予工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带来权利救济过程中的种种困惑。 马爱新系马某之父,亦是马某唯一近亲属。2010年10月,马某应聘到名城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名城物业公司亦未给马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2013年1月6日,马某在上班途中被客车撞伤并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4月27日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认字[2O13]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马爱新与客车驾驶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马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350000元,其中丧葬费30000元。而马爱新与名城物业公司就马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协商未果,于2014年3月28日向西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名城物业公司向马爱新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14712元。 名城物业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马某之间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马某因工死亡,依据《社会保险法》,原告未给马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由原告向马爱新支付马某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但根据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的原则,原告只需支付工亡补助金与已获死亡补助金的差额部分,无需支付丧葬补助金。论文网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