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问题的立法建议(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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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问题的立法建议(2)

马爱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只能择一而诉。本案中马某的死亡既符合工伤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又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马爱新享有向肇事司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也享有向名城物业公司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原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相关赔偿费用后,雇主不必再重新给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青海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马爱新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514712元。

在上述案例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劳动者工伤甚至死亡,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能否同时适用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之间的适用关系,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只有明确两种救济方式发生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高效快捷地实现劳动者应有权益,才能进一步完善对工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的原因与处理模式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的原因

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工业伤害主要由雇主负责赔偿,即对工伤劳动者的救济通过民事侵权赔偿来实现。最初民事侵权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劳动者承担关于雇主过错证明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导致很少工伤劳动者能够获得赔偿。随着法律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转变,民事侵权邻域出现无过错责任原则,表现为无需考虑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劳动者的损害被认定为工伤,雇主就要对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雇主无力支付时劳动者依然无法获得应有赔偿,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就凸显出来。为使工伤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分散雇主的工伤赔偿风险,各国纷纷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工伤保险法律体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事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筹建工伤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上职业病,对由此引发的劳动者人身损害,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必要的经济补偿,具有受到法律制约的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一方有过错,劳动者依然享有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而民事侵权赔偿存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被侵权一方对侵权的发生存在过失,就按照被侵权一方的过失程度减少侵权一方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这两种救济方式在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解决流程等诸多方面也存在差异。文献综述

工伤事故从原则上来看,就是民法上的工业事故。它既属于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的规定范围,又能够适用民事侵权法来调整。因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通过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此为救济途径一;或者依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规定,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此为救济途径二。由此产生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法律究竟如何适用才能保障劳动者应有权益的问题。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的处理模式

世界上第一部《劳工伤害保险法》由德国在1884年颁布,标志着工伤事故责任制度由民法向社会保障法的过渡。对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时法律如何适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模式:

1.取代模式

指在侵权事故中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仅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该模式是用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因为免除了工伤事故中的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所以又被称为免除模式。对该模式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当且仅当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因为轻过失造成意外事故而引发劳动者人身损害时,或者劳动者因职业病遭受人身损害时,方能适用。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以德国最为最典型。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