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2)
时间:2021-04-25 22:5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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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法治国家的道路日益被公众所接受。在实现中国法治的道路中,协调本土化与现代化的冲突是必须克服的难点。作为透视这一冲突的典型视角,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状态尤其受到学界的关注。这一焦点的背后是深厚的理论背景和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推动。正是“多元化”这一思潮的推动,纠正了自清末修律以来,为实现建设现代国家的梦想,通过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的“格式化”的道路,重新赋予了长期被国家zhuyi一元法律观所遮盖的民间法新的活力。民间法的重焕生机也与其顽强的生命力有关。在中国社会全方面的被重塑时,作为传统法律文化象征的族规家法、村规民约等民间性法律制度受到巨大打击,民间法所依存的传统的宗法伦理秩序也逐渐瓦解,但民间法的顽强着实受人瞩目,当现代性的国家法律制度撕裂其外衣时,民间法在部分新生的习惯法和非正式制度的拥护下内化为民众的观念形态,从而实现了其延续。这种强大的生命力揭示着民间法的存在依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提醒着关注中国法治道路的国民与学者正视民间法对于法治道路的价值。但是,对民间法价值的正视仅仅只是实现民间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的第一步,达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还需要在概念与实践上有着更清晰的认知,在更深入的理解概念上的民间法和实践中的民间法之后,才能更好的发挥民间法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促进中国法治道路的发展。 2 民间法纠纷解决概述 2.1 民间法概述 2.1.1 民间法的内涵 “民间法”这一概念最早见于尤根・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原理》,是指日常生活中人类社团内部建立的约束其成员的规范和命令。 后经学者梁治平的介绍,并在法律多元zhuyi的影响下,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国家法之外的与国家法并存的法律。要厘清民间法,首先必须理解民间法中的“民间”和“法“这两个概念。民间法中的法是指“使人类行为受规则统治的事业”,涵盖了由社会生活自然诞生的秩序。[ ] 民间法的“法”的定义,是对分析实证zhuyi法学旧有观念(法为国家所垄断)的突破,是相对于国家法的法律,或者从文化的角度定义,是另外一种知识传统。而“民间”则是与“官方”相对,是非官方的领域。综合这两种概念,可以得知,民间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以外的由各种社团和城乡民众创设或自发生成的规范或习惯法。[ ] 2.1.2 民间法概念的理论背景 法律多元zhuyi是民间法的前提与基础。法律多元zhuyi是指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存在于同一政治共同体当中,也即是说,在社会文化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一国之内的法律规范是由不限于国家法律的多层次的社会控制规范所组成。[ ] 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导出,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法律。于此便为民间法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保证。 目前,学界对民间法的界定主要分为三个流派,其中尤以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说”和郑永流的“行为规则说”为代表。 (1)知识传统说。梁治平从法律社会学角度出发,提出民间法是一种知识传统,是一种小传统,与官府的法律所代表的大传统相对存在,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习惯法。这种传统源自民间,绝非国家授权的结果,而是与官府相对的民间的产物。它们与国家法一道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甚至可以说是国家法的基础[ ] 。论文网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