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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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

    《通知》中的规定并未明确相应的执行主体,实践中大多数是公安机关实施与执行。《通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的机关,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作为假释、管制、缓刑等相关社区矫正范围内的执行主体,从而导致出现有决定权的司法机关不直接矫治局面。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过程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机关负责、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审判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阶段又峰回路转由公安机关负责,达不到相互制约的效果。同时复杂繁重的工作也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并且会造成相互推诿、任务不明的尴尬局面。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