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救助人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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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救助人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2)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认定与法律关系分析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认定

1、见义勇为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见义勇为的释义为:积极勇敢地去做正 义的事情①。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对此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词典中的解释可以 说是将见义勇为作为道德定性。

2、当前我国法学界对见义勇为的定性。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到损害赔偿、费用承担 甚至是行政、社会保障等问题需要法律调整的见义勇为。与我国同法系的大陆民法学通说 理解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要件相同。但是,其又属于特别 的无因管理②,其行为本身较特殊。文献综述

具体表现为:第一,当其英雄行为发生时,有一定的不安全性,因此可以归于紧 急无因管理行为。第二,他人事务在见义勇为之英雄行为的管理下具有非平常性,即“多 重主观归属性”,在归属性质上,无因管理中的被管理者包括归属之人③。此外,还存在 救助者和侵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警察有义务在人民遇到危难时进行救助,虽然所实施 的危难救助在性质上属于公共服务,但是并不必然涵盖到每个人每个方面,此时,公民的 英雄行为则在危险情形下充分的弥补行政权力在救济上的缺陷。从公法角度看,见义勇为 可以被认定为行政法上的协同帮助行为。由此,奠定了救助者的损害救济法律机制建立的 基础。因此,见义勇为不仅属于无因管理,且是紧急的,也是行政协助行为。

(二)以“救助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分析 见义勇为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救助人、被救助人、侵害人、受害人、

①   转引自:《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部印书馆 1996 年 7 月版,第 626 页。

②    张素凤、赵琰琳:《见义勇为的认定与保障机制》,载《各科专论》2010 年第 3 期。

③   张素凤、赵琰琳:《见义勇为的认定与保障机制》,载《各科专论》2010 年第 3 期。

国家等多方主体。然而本文着重讨论见义勇为救助者的损害救济,因此主要分析见义勇为 救助者与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关系,以此探求救助者损害救济法律机制的建立。

1、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任何情况下,救助者都有权请求被救助者 支付必要费用。这项必要费用是见义勇为救助者由于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利 益的直接减少,被救助者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甚至是对其进行全额的赔偿或补偿,有利于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但是,被救助者在进行赔偿或补偿时,应体现公平性原则,将见

义勇为这样一个道德性物质赋予法律思想,保护见义勇为救助者的权益则必须通过发挥好 法律的作用。

2、救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若救助人的人身和财 产损失是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的,侵害人应当为其行为负责,见义勇为救助者有权向侵 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3、救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救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关系,可以比照紧急避险来研究。根据紧急避险制度④,见义勇为救助者对受害人的人身 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当然若有其他情况则除外。

4、救助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是一个具有道德性质的行为,目的之一 在于维护社会及人民的整体利益,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代表者是国家,因此说,见义勇 为与国家的法律关系同样密不可分。国家应当采取法律或者行政的措施,保障救助者的权 利。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