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研究(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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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研究(4)

2、高速公路管理人的类型

由于各地高速公路管理规定不同,各地的管理人也不尽相同,这给我们确立高速公路管理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我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模式共有以下三类 :一是纯事业型,在这种模式中管理者往往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有的甚至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机构,其管理行为往往也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最典型的是高速公路管理局,如京石高速公路管理局;二是纯企业型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中的管理者往往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如石太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三是混合管理型,这种模式中高速公路管理者将事业和企业两种管理方式结合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或多或少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路政管理机构,还有一类是从事养护清障、经营服务、收费的机构。在第一种和部分第三种模式的管理人中两种机构往往会混合在一起,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既具有路政管理职能也有养护清障、经营服务、收费的职能。第二种以及部分第三种模式的管理人往往仅具有养护清障、经营服务、收费职能。使用这种管理模式的省份往往会另外设一个高速公路管理局来负责路政工作。司法实践中,在路政管理和养护清障、经营服务、收费等职能机构分开的情况下,法院仅将具有养护清障、经营服务、收费等职责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被告,而排除具有路政管理职能机构的职权是不合理的。这实际上会缩小高速公路管理人的范围,给受害人的救济带来不便,这在下文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中进行进一步论述。因此,高速公路管理人既包括具有路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也包括具有养护清障、经营服务、收费等职责管理机构。一言蔽之,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清障、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等职责的机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