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养老模式及养老权的实现(2)
时间:2021-08-31 20:5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不同的养老模式意味着养老权实现过程中义务主体角色的不同分配,不同的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到养老权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笔者认为,如何分配养老权的义务以实现养老权的问题就是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 二、养老模式现状分析 (一)家庭养老的困境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是对应于“社会养老”来说的。所谓家庭养老,就其实质而言,是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就其形式来看,传统家庭养老的基本特点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结合。 这种养老模式的存在一方面是基于我国血浓于水、百善孝为先的情亲观念、反哺式的伦理观念。另一方面是“家本位”的治理思想,认为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一切能在家庭内部解决的问题都转化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此理。但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目前都遭遇困境。 第一,“子女养老”要求子女应尽物质帮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笔者通过北大法意网,在中国裁判文书库输入“老年人权益”进行模糊检索,得到2613条案例文书,又输入“赡养费”进行模糊检索,得到1804条结果。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可知侵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的案件竟然高达一半的比例,老年人的诉讼请求内容主要是为了基本的生活消费支出、医疗支出还有住房保障等。笔者又分别输入“精神慰藉”和“探望”词条,在结果中检索的结果分别为799条和159条。据此,老年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并不鲜有。现实中,老年人被遗弃后迫于生计乞讨的例子屡见不鲜,因为没有住房或者住房被子女侵占而住在简易帐篷中的老年人也不再少数,更有许多老年人因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忍受病痛。子女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赡养义务、以作为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社会现象的普遍化,让我们反思“子女养老”困境的出路何在。文献综述 第二,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给“在家养老”提出挑战。传统的几代共居的方式慢慢被分居的居住模式代替,人们越来越注重自由,重视自我空间的享有,子女希望独立于老年人生活,老年人只得独居或者到养老机构。代际间距离的扩大给养老权的实现带来了不便。由于生育的少子化和年轻人外出,不少农村出现空心化趋势,农村老年人的空巢率很高,代际居住的分离导致赡养——照料的“代际脱离”。 独居老人面临孤独终老的生活。即便老年人享有的生活照料权从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中间接得到保障,但是精神慰藉的权利就只能希冀与子女孝心的多少。据此,简单的“在家养老”也已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二)社会养老的不足 社会养老是指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模式。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式保护老年人各个方面的权利。社会养老模式的出现有利于弥补家庭养老模式带来的不足,分担赡养人的压力。但是,我国社会养老制度并不成熟,在某些方面甚至侵害了老年人的养老权。 一是城乡养老保障二元制。因国家行为可能存在的侵犯性、歧视性,不深思熟虑的类型化立法不仅难以起到扶持弱者,促进社会公平的疗效,反而会增加社会群体间的差距,造就新的“制度性弱者”。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区分城乡的医疗保险、缺乏弹性的退休年龄等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拉开了强弱势群体的差距,致使“弱者更弱”。 尽管国家和社会逐渐重视农村保障,但是城乡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第一,在基本生活保障上,虽然形成了由“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组合的“全民低保”,但是城镇和农村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仅就补贴的金额来说,城镇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农村仅为70余元。第二,在医疗保障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较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报销范围大,报销的比例也较高。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