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依据(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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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依据(2)

一、案例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鲜有涉及,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案例也十分罕见,笔者在此就以一宗我国为数不多的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案件。为例,进行简要分析。案情如下:

被告人彭崧吸食毒品后出现精神障碍,持刀捅向其舍友阮召森,致其死亡。后,彭崧到当地公安局自首,经司法鉴定,彭崧吸毒后处于限定责任能力的状态。法院认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彭崧减轻处罚的关键在于其自首的情节,而没有考虑其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理由在于其引用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理论,裁判理由如下:

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法益侵害的后果。此种情形被刑法理论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并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状态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被称为结果行为。由于在设定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备完全的意思自由,所以称为原因自由行为。由此可知,根据设定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故意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与过失陷入该状态的情况。虽然在本案中行为人彭崧在杀人时辨认与控制的能力已经出现减损的状态,可导致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吸食毒品的行为,因此,其杀人行为可归责为其吸食毒品的行为。而且,行为人彭崧在之前就存在过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的情况。因此,行为人在明知其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然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碍致人死亡,对结果具有可预见性的要求,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应当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文献综述

由上例可知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使自己处于丧失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形 。其主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分别是复合性,因果性与连续性。复合性是指在考察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形式时并不能仅根据原因行为的主观责任判断,也不能仅依据结果行为的主观责任判断,应当将两个因素综合考虑,其复合性也是原因自由行为区别于其他犯罪行为的显著特征 。因果性是指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连续性是指行为人的犯意贯穿于整个原因自由行为之中,并能通过结果行为表现出来。

如上所述原因自由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意思上的连续性,要求犯罪意图贯穿于整个行为之中并能通过结果行为表现出来,也即行为人在设定原因行为的同时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意图(故意、过失都可以)。但是在本案中彭崧的行为与意思上的连续性存在一定隔阂。彭崧在设定原因行为时是否有杀人的意图?换句话说行为人是否在吸毒时就存在借助吸毒后的状态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呢。这个问题很难得出结论。法院的裁判理由并不能说明彭崧的杀人行为是其吸毒行为的表现,因此意思并没有得到延续。而且,从原因自由行为的复合性可知,原因自由行为中的行为人在设定原因行为时必须对之后的结果行为具有预见的可能。然而法院仅根据彭崧在之前的吸食毒品的过程中产生过幻觉从而推导出其对之后出现精神障碍杀人的行为具有预见性,缺乏合理性。出现幻觉与杀人之间并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联,幻觉的内容十分宽泛,出现幻觉后行为人的行为也无法知晓,如果不对之前行为人在吸毒后的行为作考察,而冒然认定其对杀人行为的预见可能性,未免过于牵强。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件不适用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故而对被告人彭崧,应将其视为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犯罪处理。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