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依据(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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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依据(3)

即使法院认定彭崧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范畴而肯定其可罚性,但是行为人在结果行为时确实是处于丧失或者减损责任能力的状态,因此在该概念诞生之初其可罚性是面临许多难题的。

二、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的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从行为角度分析

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要素,是指在受意志支配下的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有意性、有体性与有害性三个方面。有体性是行为的客观要素指的是行为必须是人的身体活动而不能是思想,思想不可能构成犯罪。有意性是行为的客观要素,指的是行为必须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现,是基于人的意志做出的,受意志的支配。有害性是行为的实质要素,一个行为若能被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必须有侵犯法益的结果或者危险。正是由于行为的这三个要素,所以行为概念具有以下三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其一是界限功能,犯罪必须存在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其二是定义功能,通过行为的内容来对犯罪进行界定,其三便是分类功能,行为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行为不同,构成要件也不同,因此犯罪类型也存在差异。但是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的结果行为却并不一定都符合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有意性方面,既然行为是意志的支配,因此人在丧失意志下的行为或者本能的反应并不能被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在自陷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没有了辨认与控制的能力,当然不能说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其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既然尚未所述,行为具有有意性的特征,且具备界限的功能,那么在自陷丧失责任能力情况下的原因自由行为中的结果行为就不能评价为原因行为,从而排除犯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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