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市规划立法评析(3)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市规划立法评析(3)

 (四)规划背景

《首都计划》是近代中国时期制定的唯一且最完整的一部城市规划。 它不仅仅是国民政府时期的一部城市规划,也是中国最早的现代城市规划,甚至可以为后来的《都市计划法》拟定了雏形,1928年已经开始策划编制事宜,在南京大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了首都计划,具体细节如下: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立法《首都计划》正式颁布。从序言里可以解读到政府要求的建设风格和对这次首都的规划建设之重视,构建不仅要保留传统文化风格又希望能为别的城市所参照。 总的来说《首都计划》的规划风格为借鉴西方国家的艺术风格同时又要具有本国的传统风格。 功能分区规划方面指出,将大规模采纳欧美规划模式,但在细节上采用中国传统形式。 这种做法不是机械的照搬照抄,依据中国的实情,在对西方的借鉴上过滤了在西方执行不力的措施,或者明显不适应中国的发展的措施。 不只有规划理论上的创新,方法上也成为了中国特色的近代城市规划实践之先河。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两部城市规划立法

(一)《城市计划及分区授权法草案》简介

《城市计划及分区授权草案》一共有四十二条。 1929年的《城市设计及分区授权法草案》可谓是一部完整的城市规划立法草案,从形式上看已经具备了法律的形态。此授权法草案内容基本类似当前城市规划法内容。 从内容上可以看出吸纳了当时先进的城市规划法律理念如英国和日本。 《草案》中着重了强调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执行机关——工务局,还对土地做了功能分区,详细分了八种类类型:生活居住区、日常商业区、工业生产区。关于土地的使用性质方面,提出了避免用地之间相互干扰原则更具意义的是,笔者认为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都市计划法》中存在的主体缺失的问题。仅此《都市计划法》单薄的32条法条,可以作为一种参考与补充。纵观一系列南京城市规划,无论完善、系统与否,体现了当时的政府希望通过这些举措开启市政改革,来实现社会改良,实现民主。

(二)《都市计划法》

法条 法律分类 具体内容

第二条

第九条

第三十一条 制定的机关 地方政府、都市计划委员会、各省市政府(需送内政部审核转备案)

第六条至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公布与执行的程序 都市计划拟定成型之后,需要经过送由内政部会同关系机关核定的程序,再转呈行政院备案,交由地方政府公布执行。

第十条 内容要求 市区现况、计划区域、分区使用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 公共设施建设 市区道理系统、公园、自来水系统、中小学

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重点区域类的规定 非人为不可抗力的情况或其他重大事变致受损毁时,地方政府认为有改定都市计划的必要情况者,应于事变六个月内重为都市计划之拟定;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特殊性质的情况:工厂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化工、军工产业,应该就工业区内特别指定地点建筑,重点监护;某些地方不能增筑的地方,地方政府认为必要时,应该根据实情考虑地方情形,限期令其变更使用,如果其因变更使用所受之损害,应得到补偿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