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规划法中的公共参与制度中国和德国为比较对象(3)
时间:2021-10-17 19:3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我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用来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1949年以来,城乡规划的立法经历了195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0年《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的一部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近六十年的立法观念和方式的转变从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也充分展示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体系的渐趋完善。在这么长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只有200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注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第一次用法律条文规定了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城乡规划法虽然用条文确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但是仅限于一个条文,阐述一个原则,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没有明确公众参与制度的途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没有真正的达到相应的效果。公众参与是协调公众多样化的需求和众人化利益的一种协调对策。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是要求政府自上而下的决策管理,更加强调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城乡规划,真正的发出公众的声音,使城乡规划更加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公众参与真正的效果应当是公众积极充分的参与城乡规划,听到更多公众的心声才可以使城市的规划更具有人性化,更加适合公众生活,同样也是真正的尊重公众城市主人的地位。 (三)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主要问题 通过经典案例的分析以及我国《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到在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确存在很多问题。 1。基本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经历了将近六十年的立法转变,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制度仍然是残缺不完整的。首先,城乡规划法中只有一条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同时缺少明确的参与途径规定。其次,对于是否进行城乡规划,民众无权参与。这就导致公众参与是事后的参与,是对已经做好决定规划的参与,让很多公众没有办法从第一时间参与到公众参与。完善的制度保障是公众参与的基础。不完善的制度不可能产生可持续的良性的发展。 2。公众参与的程度低 所谓参与程度低,具体表现为:1、公众参与的意识淡薄,公众根本没有从思想上去认识到自己是城市的主人,规划将改变自己的生活,这也是很多规划公示之后无人问津现象的原因。正如案例所提及的,由于城乡规划触及民众的利益以及心理底线才会去参与,被迫的参与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反抗,表达自己的不满。更多时候大多数人是抱着“看客”的心态。2、少数有参与意识的民众都是自发参与,并没有固定的组织以及相关的专家指导进行公众参与。城乡的规划涉及到很多的专业术语,没有专家和学者的解释,很难有公众可以真正理解。这使得公众参与的程度很低,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得不到及时的传达。在当今的中国,人们更多的关心是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深远的想到城市的利益。没有组织的指导,公众可能只是短浅看到现时的利益就随便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意见良莠不齐,给相关部门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 3。公众参与的地区差异大 结合中国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在中西部一些地区,教育还处于一种相对落后的状态,现代科技的不完全普及导致公众对于政府的城乡规划根本不明白真正的意思,更不提去参与,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上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公众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关注城市的规划。而在东部及发达地区,现代科技发达,新媒体网络普及率高,生活水平较高,公众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城市规划的意义以及对生活的影响。更多的想到城市的长远的发展,意见可以让规划更合理、更科学。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意见更加合理,公众参与程度更高。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