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规划法中的公共参与制度中国和德国为比较对象(4)
时间:2021-10-17 19:3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4。公众参与的途径少 所谓途径少,类似于“告状无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现行法律并没有保障公众获得规划信息和参与规划决策的法律程序。其次,法条中规定的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其他的途径并没有规定,很多时候规划部门会钻法律的漏洞,采取一些小范围的方式让大部分公众不能参与其中。更多时候城乡规划在偏僻的地点公示加上公示的时间很短,民众很容易就错过参与的时间点。 5。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低 有效性低通俗来讲就是公众参与的意见采纳率低。这是我国公众参与如今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我国现实中的公众参与还处于一个“自上而下”的参与过程,主要还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公众的意见很多时候是不被采纳的,公众参与只是走形式,民众的意见采纳率低。对于民众意见的采纳与否只是没有一个说明,这也导致民众在一般情况下不相信规划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6。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 这个问题几乎在全国都存在,对于城乡规划不公示、拒绝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意见不采纳并且不作说明等诸多问题,我国现行并没有一个实际可行的监督以及惩罚机制。正是由于这样的问题存在,导致我国的公众参与积极性低,同时参与并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只是走个形式的参与。很多城乡规划充斥着利益的气息,整个规划实施的过程中都看不见公众的意见。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法律的构建和完善要基于国家的国情同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真正做到环环相扣,让法律切实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德国的法律完善和制度经验都值得我国参考。 三、德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分析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1976年德国在城市规划基本法《联邦建设法》中将公众参与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德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演变,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在很多方面可以参考。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