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注意义务之法律思考谢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2)
时间:2021-10-25 20:5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案件介绍和判决剖析 (一)案情介绍 2012年7月2日上午,谢某因为右臂酸痛到某院风湿科门诊就诊,门诊医生诊断谢某患了网球肘(即肱骨外上髁炎),并安排谢某到该院住院部进行了局部封闭注射治疗,用药为曲安奈德注射液。在谢某的家属并没有办理注射手续的情况下,护士就为谢某进行了注射,注射时谢某感觉到特别疼痛,拔出针后,有血液喷出来,按压了许久才止住出血,并立即出现右前臂酸胀、伴皮肤花斑状,局部充血的症状。当日下午,谢某向风湿科主任反映了注射后的不良症状,但该科主任回应其并无大碍,并令其回家修养。谢某回去后症状一直没有缓解,谢某多次找接诊医生咨询,但医生只是回复他过段时间就会康复,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缓解或治疗谢某的症状。谢某因为手臂一直酸胀疼、麻木、发凉且偶尔出现烧伤疼,已经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后来谢某又去另外两家医院进行治疗,但都没有效果。论文网 同年8月9日,谢某前往某省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CRPS(复杂性局部痛综合症),经过封闭右臂从神经及星状神经节阻滞等治疗后,症状才明显好转。 谢某认为医院之前对其诊断时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导致诱发了CRPS。由于谢某就其相关损失的赔偿问题与该院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谢某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某市医学会及某省医学会对医院对谢某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了鉴定,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1、谢某因“右肘痛”于2012年7月2日到某院风湿科门诊就诊,医方予以局部注射封闭等处理。局部注射后出现患者右上臂肿痛、麻木等。后来谢某多次就诊于外院,但效果不明显。直至谢某前往某省人民医院就诊,才被确诊为:CRPS,即复杂性局部痛综合症,经治疗后症状有所好转。目前谢某自觉右上肢麻木、胀痛,皮肤温度低等不适。2、根据谢某的病史、治疗过程及最终治疗结果分析,本病例属于I型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CRPS),即反射性交感神经营养不良(RSD)。CRPS疾病的发病比例非常低,属于罕见疾病,其发病原因、病理机制还并明确,缺乏典型症状体征和客观诊断依据,诊断标准也存在争论;这种与交感神经、精神因素等有关的疼痛症候群,在1994年才被国际疼痛协会命名为CRPS。CRPS的临床表现复杂,对其认识往往需要一定的过程,必须排除其他各种病因导致的疼痛之后,才能做出CRPS诊断。临床实践中,鉴于本病较少见及发病机制不明,故难以全面要求临床医生在诊断早期就对本病做出正确判断。从谢某治疗过程来看,经多家医院诊疗,均未明确诊断,即使在省人民医院,也是经过了几个月的较长时间的治疗与观察后,才做出了正确诊断,目前医学科技发展水平决定了复杂疾病的诊断,必须有一定的诊疗观察期。因此医方在诊疗早期未能对CRPS准确诊断,不能视为误诊。3、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如下:(1)谢某首诊时,医方的接诊医生没有记录病史、详细症状,也没有做必须的临床检查,仅凭谢某自诉右肘部疼痛就诊断为网球肘,并决定予以局封治疗,诊断依据不足,治疗措施不当,存在过错。(2)医生对谢某进行“局封”治疗时,未记录注射部位,药物种类及用药剂量,违反诊疗规范;在注射过程中,当谢某感觉剧烈疼痛时,医生也没有及时终止注射及观察病情。4、因果关系分析:(1)根据外院的客观检查,谢某的CRPS诊断成立,谢某目前状况系CRPS的延续。鉴于该疾病的发病原因、病理机制尚不明确,临床实践中考虑系自身因素及医源性因素共同导致。医疗行为本身便存在着风险的,谢某因为“右肘痛”就诊于医方,所以谢某的自身因素与CRPS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能排除的。(2)医方在接诊谢某后对疾病的诊断依据不足,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当谢某出现不良反应时,未予以积极处理。根据预防医学统计认为医源性损伤是可以诱发CRPS的,故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中的上述过错增加了谢某的痛苦及负担,与谢某目前的损害状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承担责任,并且按原因力大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