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注意义务之法律思考谢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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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注意义务之法律思考谢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3)

医院认为:谢某在封闭治疗后出现的右上臂肿痛、麻木等症状,经过治疗后已经痊愈了,目前谢某的身体状况是原有的疾病所导致的,医院对谢某之前进行的治疗措施与现在的疾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介于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谢某的相关损失,医院只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认为:医生在为谢某的诊疗过程中,因对疾病的诊断依据不足、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在谢某出现不良反应时,未予以积极处理等过错,增加了谢某的痛苦,并因此造成损失,根据医生的过错程度与谢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对于谢某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医疗机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依照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分析

法院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首先在事实认定上,法院只是简单概括地对被告遭受到的损害与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进行了描述,而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却并没有全部阐述到位,比如患者首诊时,医方的接诊医生未记录病史、详细症状,未做必须的临床检查等,而这些过错明显违反《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而在医院过错责任的推定上,是否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0%责任的法定理由之一呢?并且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公开等特性,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法院如果能够细致完整地分析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事实情况,可以让医生更清楚地认识到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并能避免在今后的诊疗过程中再次发生;同时,对其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能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扩大医生对诊疗过程中一些细节处理应注意内容的认知,从而对减少医疗的纠纷发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再次在法院判决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上,法院仅引用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虽然这两条法条的引用是恰当合理的,但同时也应该补充引用《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三、医生注意义务之法理与立法考量

(一)医生注意义务之法理分析

1。医生注意义务的概念

任何评价与判断都需要一个标准,而医生注意义务便是对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医生在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完成各项医疗程序,要能够专心负责地为患者进行治疗救助,要尽可能的挽救患者的生命和保障患者的健康。医生也应该尽力发挥自己的医疗水平和运用掌握的医疗技能,要有预见患者可能发生各种不利状况的危险性的意识,并且及时采取最恰当可行的补救措施来防止这种危险情况的发生。“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积极履行其职责,对患者尽到最大的善良注意义务,通过谨慎的作为或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2。医生注意义务的渊源

一是成文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我国对此出台了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目前适用最广泛的《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刑法》等法律中都对医生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

二是医生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常规等技术性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来自于行政部门、医疗协会以及医疗机构制定的各类规章、要求等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法规有着比较大的区别,这些规范都是应用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与医疗活动更具有密切性,这是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