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2)
时间:2021-11-23 20:4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王某所诉情况属实。法院认为,王某与崔某于2004年确定恋爱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儿子崔甲,应当认为双方拥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崔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但仅凭此事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崔某在庭审中表示出狱后一定悔改,夫妻感情仍有可能和好。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不准予王某与崔某离婚。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不支持法院的判决,依照法规, 崔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虽然崔某提出悔改,但其在日常生活中从未有良好的家庭责任感,在婚后常与其他异性暧昧已经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法院理应支持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明显是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标准,对稳定我国婚姻家庭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所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与研究。 二、离婚法定理由的演化与发展 (一)离婚立法主张的演变 婚姻制度的变迁折射出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会有不同的婚姻制度。离婚制度的发展变化对于婚姻制度的历史变革具有重要意义。纵观人类婚姻立法史,世界各国对于婚姻本质的认识不同,进而在离婚的立法主张上也存在不同。在离婚的立法主张上分为禁止离婚zhuyi与许可离婚zhuyi,后者又分为过错离婚zhuyi与破裂离婚zhuyi两种立法主张。 西欧中世纪笃信宗教,基督教倡导“婚姻非解除zhuyi”的思想,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则终生不得解除,否则要开除教籍,所以即使婚姻破裂,也只能根据相关事由( 例如通奸)请求司法分居。由于禁止离婚zhuyi的发展,当时社会离婚率极低,虽然维护了婚姻家庭稳定,但牺牲当事人自由权利,最终使离婚的整体实际效用降低而逐渐没落。 在20 世纪初流行过错离婚zhuyi,夫妻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必须一方具有过错行为,且只能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离婚。在当时社会,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遗弃、虐待和通奸。过错一方通常不分或者少分离婚财产,不享有离婚救济,还要给予对方相当损害赔偿。该主张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离婚,但对于当事人而言,离婚仍然比较困难,要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同时会严重影响声誉。故在该情境中,离婚自由仍受到极大的限制。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由于人们对于离婚自由的追求,出现了破裂离婚zhuyi。即离婚仅需以婚姻破裂作为依据,夫妻均有权提出离婚诉讼,法官只会查证婚姻破裂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并不会深入追究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性因素。破裂离婚zhuyi赋予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因此提高了离婚对于个人的实际效用。我国现行法遵循离婚自由原则,在离婚的立法主张上采取国际目前通用的破裂离婚zhuyi,符合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现状 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明确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归纳了14种具体情形 ,凡是符合其中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经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其主要内容整理概括,在坚持破裂离婚zhuyi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性的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并且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作出例示性规定,共有四种情形和一个例外: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些行为严重破坏夫妻关系,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忠实等婚姻义务。如若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