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3)
时间:2021-11-23 20:4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我国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其法定情形作出详细规定。 这种恶劣行为伤害精神及人身健康,破坏了家庭的安宁和稳定。即使行为方是处于一时冲动才做出此种行为,但经努力修复仍不能取得对方谅解的,也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也摧残其个人身体与精神健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恶习但一直不能改正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里的“分居二年”在时间上的认定是从当事人提出离婚时,分居时间已达两年。分居本质上是对婚姻破裂保留缓和的余地,但长时间的分居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因此,立法上设定两年期限来作为分居情形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提及因生育权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或者有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或其他因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在调解无效时,应同样准予离婚。因法律只是把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归纳为例示性规定,但并不能全部涵盖,所以作出兜底条款,这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还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例外条款。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即构成失踪情形。 三、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在我国目前的离婚法律制度中,离婚法定理由在诉讼离婚制度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方面是当事人提请离婚诉讼的必要条件。是解除其夫妻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法院在审理各种离婚纠纷中必须援引的根本性准则。加强了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我国离婚制度中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有许多的优点,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感情破裂不足以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司法机关在审判离婚案件中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双方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抽象性,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