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公共危机治理问题研究(2)
时间:2021-11-30 20:2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但正如市场失灵一样,政府同样也可能会失灵,从而导致治理失败,这种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政府能力不足,而是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由于政府能力增长与其遭遇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数量增长的不匹配,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使得政府在应对突发问题时不能完全兼顾危机治理的质与量,实现及时高效的有效治理。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往往显露出政府更擅长于由上而下式的行政化的管理而非现代化的上下互动式的治理,在治理公共危机时,时常会受传统官僚的“人治”思想倾袭,倾向于视个人zhuyi优先于集体zhuyi,个人利益重于国家利益,在应对公共危机时不适当作为甚至是不作为,所采取的各种应急机制往往具有僵化性和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同时也并不具有实战指挥权力与应急协调功能。 其次,高度中央集权体制的政治背景使得政府成为一个利维坦式的庞大权利机构,几乎控制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政府在长期的官僚体制的影响下,形成了“垄断式”的管理模式,忽视了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危机治理的参与者的力量,未能寻求很好的合作,甚至是将其他的社会主体单纯地视作被管理对象而并不是公共危机治理的合作伙伴,没能与其他社会组织实现良好的互动沟通,从而造成政府不能有效把握公共危机实际现状,使得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应对公共危机所投递的资源不能有效实现最优化配置。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没有一个主体能够独立存在,总是需要依赖于或与其他主体合作才能更好的生存,单一主体“单打独斗”式的生存方式已被现代社会所抛弃,与此对应,政府作为一独立主体,应该转换传统的行政思维模式,对非政府组织力量予以足够重视,充分团结其他主体力量,以提高公共危机的综合治理水平。 最后,现代社会的权威无一不是以法律为坚强后盾,丹尼尔。贝尔曾指出,“任何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都是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正因如此,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参与公共危机的治理无疑是合法且具有坚实保障的,也因此而获得了其他主体所不能抗衡的强大公信力,在应对公共危机时可以集合自身资源,做到果断、迅速应对公共危机,但是由于深受传统官僚体制影响所形成的“垄断”式的治理方式和囊括了几乎社会各个领域的治理格局,政府局限于公共危机唯一“管理者”的狭隘视角,忽视了其他社会主体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时的自身优势,往往使得投递资源与所需实际情况不匹配,从而造成政府对于自身行动以及行政成本估计等方面经常会与实际不符的局面,在政府排斥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有关公共危机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浪费了本可以治理公共危机所能利用的公共资源,无法做到公共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公共危机作为一种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的非常态危机,它的治理本身就非易事,再加上政府所采取的公共政策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政策执行的滞后性,极易使政府陷入制定的公共政策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尴尬境地。因此在治理现代化视野下,政府包揽一切、总览全局的传统做法的弊端日益显现,即使政府坚持传统做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所以在此背景下,政府须针对公共危机治理现状,转变传统思维模式,切实发挥好合格的引导者角色,以把握危机的现状为依托,在有序引导其他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前提下,发挥好各主体的自身优势和团结力量,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积极构建新的时代背景下公共危机治理的多元化模式,这也是时代发展的主流和我国社会现实是实际要求。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