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
时间:2021-12-23 20:2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国内外诉讼法学界对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容的具体构成有着有差异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诉 讼程序价值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三个方面[1]。有学者认为,诉讼程序应该追求的价值是正 当、公正、速度和经济[2]。也有些学者认为诉讼价值的内涵应有多方面包括公平、效率、民 主、效益、真实、人权保障等。通说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纠纷有 两种期待,其一是寻求得到公正的诉讼结果,其二是要求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第一 点联系着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即实质公正或者实体性目的(外在价值);第二点则为联系当事人 的程序利益被称为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即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可以最终概括为两方面即 联系实体利益的内在价值和联系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外在价值。 2。1。1 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 [1]陈桂民。 《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2]谷口安平。 《程序正义与诉讼》[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52-57。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3 页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也是内在要求,是应当被足够重视的内容,主要包括程序公 正和诉讼效率两个大方面,另外程序自由将略有提及。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既包括民事诉讼 程序设计(立法和制度上)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包括适用上的公正和效率。[3]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观念出现于 13 世纪的《英国大宪章》之中,并且在其中首次明确了正当程序 的思想。之后,程序正义的思想在美国得到了更加长远的成长延伸,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了比 较完整的体现。就民事诉讼而言,其程序公正标准的中心就在于两点,其一是当事人的充分 参与,其二是当事人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强调诉讼的程序公正,是为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提 供独立于其运行成效的标准,产生正当的令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判决结果。具体而言,包括:1、 法官的中立。法官中立原则是保证审判公正的根基。法官对待当事人应当中立,不倒向任何 一方,不能表示出偏私与偏好。2、当事人平等。平等包括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 人之间享有平等相同对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作为法官应当平等地保护他们的这项 权利,提供一定的条件,赋予和保障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的平等的方法手段和机会。3、程序 参与。当事人必需有机会参与诉讼,即接受程序通知权,他们必须拥有充分的参与诉讼的机 会,在参与的过程中对结果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 4、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这是一项 原则性强制的规定,例外情况必须法定,由法律明确规定出来。5、程序的可预测。即程序的 安定性。包括程序的运行和程序结果两个方面。运行要求稳定,结果要求安定。[4]司法程序 过程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在相关的程序事项中作出一般明确的规定。在一定范围范围 内维持和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和司法的形式性,同时要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如在小额诉讼中, 允许形式的相对简化。 (二)程序效率 程序效率是在保证诉讼公正之下,追求适时审判和及时执行,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欠缺 诉讼效率的程序是不合理的,缺少成本意识更容易产生问题。与之相对应存在另一说法,诉 讼效益是关于诉讼成本即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的一个提法。效益多是从经济的角度,易使 人们误以为民事诉讼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事实上法院的裁判的价值是很难用经济来衡量 的,正如一句法谚所说:“自由是不能用金钱评价的。”因此诉讼效率的更加合适。提高诉 讼效率途径有多种,具体来说:(1)科学地设置诉讼程序。第一,根据案件的复杂和简易设置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