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若干问题及完善方案(2)
时间:2022-03-21 23:1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1。它的转让范围十分狭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一户村民只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屋后,再去申请的不给予其批准。”第63条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此之外,其他的一些规定都要求农民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住宅,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由以上可知,它的转让条件非常严格,使得它的转让范围变得十分的小。可转让的范围小也就意味着限制了其流转,同样的,会导致农村的房屋闲置下来,大量的农村宅基地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以及土地资源发挥不了它本来的作用,农民也因此受到很大的损失。由于转让的条件非常严格,农民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之下就会采取不正当的方法去转让,此种方式又会导致市场的混乱,总之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在这里我就不全部一一的举出了。文献综述 2。抵押问题。抵押是其流转的一种方式。《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能够用来抵押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从以上的法条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房屋来说是能用来抵押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被用来抵押的。上面的这些条文在运作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①虽然村民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②用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设定的抵押权虽然也可以通过房产拍卖的形式实现,但是在前面的文章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它的转让范围是非常的狭隘的。影响了抵押权的快速实现。能够看出,只要是与其有所关联的抵押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居民利用上面的房屋来抵押贷款往往是比较困难,这样一来农民的资金就很难得到周转,严重损害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 [ 参照贺卫东。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荷泽学院学报,2013年第8期] 3。有关其继承的问题。 由继承法的第37条可知,建造在债基地上面的房屋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是能够被继承的,[ 参照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2项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被继承是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答案的。正常情况下来说它本身是不能够作为财产被继承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存在以下的几种情形:①在一个家庭当中有人死亡的,和它身前居住在一起的,可以接着使用宅基地,不会有关于其继承的问题;②未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有申请其资格的继承人,可以获得被继承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③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并且也不符合其申请条件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已经申请过了的;二是不是本村的村民;三是城镇居民。这些人只能继承它上面的房屋的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它本身。结合文章前面的内容,可以看出他们只能够把房屋卖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的村民,或者自己来居住,而且不可以来将房屋再次改造。可以看出,此种制度使得继承人不能够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4宅基地使用权的构成不明确。首先,主体资格不够明确。在我国农村,一户只可以申请一处住宅,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户的规定却不是非常明确,现如今也只能够参照户籍上面的户,而户籍上面的户与这里的户却不是同一个户,这样就使得主体资格不能明确。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