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就业权的法律保护(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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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就业权的法律保护(2)

    社会特殊群体是从社会学界定和使用的一个范畴。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特殊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定义,即认为社会特殊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特殊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特殊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林嘉:《社会保障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三、国外特殊群体劳动权益保护实践

特殊群体问题是任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都必然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自我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关注特殊群体已成为构建中国社会zhuyi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待这一问题上十分注重"法律"的作用,他们通过大量的立法为弱势群体的各项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有助于中国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西方国家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特殊群体保护的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以美国为例,在立法上,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 “法制化”国家,其对特殊群体权利保护的立法体系较为完善。美国国会于1935年颁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联邦社会保障法》其前言着重指出:“为建立联邦老年待遇,授权各州就老年、盲人、依靠他人生活者和残疾儿童、母亲和儿童福利、公共健康、失业补偿做出充分的法律保证以及提供总的福利;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提高专项税收,以及其他目的,特制订本法。”之后美国在该部法律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推出300多项立法形成一个全面多样的“社会保障网”,实现了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注意照顾重点保护对象,各级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限较为明确地加以区分, 而且各职能部门职责比较清晰。

美国政府较早还出台了一项名为特殊群体保护行动的法律设计,并且在实施的整个过程当中,要求社会各主体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特殊群体保护行动计划,不得在招工时歧视特殊群体就业者。[ 李薇薇:《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载《民主与法治》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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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也曾经为了就业中的残疾人或其未成年子女提供残疾津贴, 两次通过了法律修正案。另外, 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推行所谓的“福利资本zhuyi”,确立了联邦政府应对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失业者等特殊群体开展社会救济的职责。其运动的内容包含了教育、医疗、养老等各个方面。美国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形成的一系列保护特殊群体的措施,对我国应该不无启示。

其次是德国,德国是最早以立法的形式推出社会保险计划的国家,20世纪开始,德国从各个方面又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将《工人疾病保险规定的准则》、《事故保险法》、《伤残及养老保险法》三项法律合并,在1911年颁布了《帝国保险制度》。这部法律由》。 这部法律由《帝国保险总论》、《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工人的养老保险》、 《投保人相互问以及与其他义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程序》等六项法规组成,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法律,1911年德国颁布了《雇员保险法》,把伤残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工薪人员。1927年又颁布了《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1957年、1969年德国先后两次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退休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农民养老金法案》。自此,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法律制度构成的社会保障网正式建立,德国进入“福利国家”行列。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