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制度的完善(4)
时间:2022-06-18 15:0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国际私法最主要调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纠纷,那么占据最多位置的就是涉及大量的涉外合同案件纠纷,选择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并予以适用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事人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最基础原则,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平等。当然也有例外的规定。比如《合同法》126条;《民法通则》145条;《海商法》269条;《民用航空法》188条等,他们后面都有这样一种兜底条款:“当事人在制定合同中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条文的结尾都是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结束。[罗振。论直接适用的法[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我国国际私法大多通过在合同领域广泛适用国内强制性法律,最大范围上排除了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可能,给中国强制性法律留出了相当大的适用空间。条文中的除外规定设置的目的是告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这里的除外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我们所探讨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制定该项法律留有除外条款的目的在于处理涉及我国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民生等重大命脉问题的重大案件时,当事人只能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排除意思自治。 2。《法律适用法》及解释(一)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来;自]优Y尔E论L文W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法律适用法》第4条强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在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予以直接适用。[丁伟。国际私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77。]《法律适用法》解释(一)补充将狭义的法律扩大解释到“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适用范围之小是由强制性规定制度建立的目的所决定,强制性规定制度是直接反映在涉外关系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直接干预的基本法律,他可以保证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不会损害我们的国家利益,并且对我们的社会与经济秩序有维稳作用。强制性规定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寻求特殊案件中国际、国家及个人三方利益中的平衡点,以此稳定良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杜绝盲目采用单边zhuyi和过多地参涉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所以把强制性规定制度的范围缩小是必须的。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