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6)
时间:2016-12-15 10:4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 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 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4. 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策划时,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上马这个项目,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工程中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个合同的选型出错,打倒了承包商,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3)如果要尽快上马这个项目,应采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条件。而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德国规范,对承包商风险太大,工程不可能顺利。 (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业主不仅应给承包商提供完备图纸、合同条件,而且应给承包商合理的做标期、施工准备期等,还应帮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条件,双方及时沟通。但在本工程中业主及业主代表未能做好这些工作。 (5)业主及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习惯等了解太少,授标后也没有给承包商以帮助。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合同管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目前,合同意识薄弱、合同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工程中的普遍现象。 1.2.3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在国外,对于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早,西方发达国家合同管理在实践和理论方面远远超过了中国,形成一种制度安排和行事规则。 英国路易斯事务所[1]详细描述了英国合同管理的模式。英国的私人工程由企业和商业界投资兴建对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工程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只要其遵守英国建筑法规即可。相对来说英国对政府和公用事业项目统称公共项目的管理比较严格对政府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界定主要包括国家各部投资建设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万方数据设项目、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如高等公路局、高等院校等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各类发展商投资建设的公用项目。 《State of Texas Contract Management Guide》[2]提出美国政府是对公共建设项目进行行政监管的主体对私人工程很少进行直接干预,但对政府投资工程和公私伙伴关系工程的监管则更加全面和细致。美国建筑工程管理模式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 Brenda[3]研究得出法国是由项目具体涉及到的部门或国家企业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不存在统一的监管机构。法国政府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对工程建设行业的监督管理而是通过经济、法律等问接手段建立了一套运作高效的监管体系。法国重视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公共工程包括市场准入、员工培训、项目准备、实施、竣工验收等确保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实现各建设目标。法国对私营投资项目监管较少私人业主在选择承包单位、购买保险以及建筑标准和规范的采用等方面有较大的自由。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