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斗殴罪的疑难问题及其认定(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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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斗殴罪的疑难问题及其认定(2)


4、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多人进行打斗的行为。这说明聚众斗殴罪成立必须包含多人和斗殴行为两个要素。
5、聚众斗殴罪是指策划、组织、指挥他人打斗或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
上述多种定义中对聚众斗殴罪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各不相同,既有一致的地方,即该罪必须是聚集多人在一起殴斗,也有不相同之处,即强调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强调构成本罪的主体,有的强调本罪客体,有的强调行为动机或目的。综合各种观点,考虑到继承性原则,聚众斗殴罪由79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流氓动机存在于任何聚众斗殴的行为人之中;同时考虑到全面性原则,尽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提供法律标准;最后考虑到准确性原则,用语要求准确、稳妥,认为应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为了恩怨私仇、打击报复、抢夺地盘或者其他流氓动机的,纠集多人拉帮结派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关于聚众斗殴,由两部分组成,聚众和斗殴。
    (二)对于“聚众”的理解
 聚众斗殴罪与其他普通犯罪区分开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聚众”的特征,其参加的人数越多,则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会更严重。在典型的聚众斗殴罪中,双方各自聚集多人相互打斗,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某些非典型的聚众斗殴形式和对聚众性质的认识,理论和实践并非一致,我们就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聚众的范围
 “聚众”从字面上理解是纠集者纠集或召集三人以上的意思。“聚众”行为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行为人一方的整体进行判断,如果一方行为人的人数满足3人的要求,就应认定为聚众,因此,纠集者应当包含在众人之内。刑法设定聚众斗殴罪的本意是本罪对公共秩序进行了扰乱,其强调的地方在于斗殴行为的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而并非限定有特定的人员参加斗殴,无论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只要参加斗殴,都因产生了危害而应被判罪。在众人之外不存在犯罪主体的问题,只能在众人之中根据某些人在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中的影响和地位来认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如果纠集者只实行纠集行为,而没有参与斗殴,在参与斗殴的本方人数没有达到3人的情况下,其人数规模就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不能构成对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因此不能以本罪处罚。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