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制度。
A。 协商
B。 请示报告
C。 督办
D。 交办
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标准答案B请示报告
《关于新形势下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称《准则》)从维护中央权威、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出发,深刻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的十八大以来的新鲜经验,明确提出“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这既体现了继承性,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应当看到,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淡薄,认为请示报告是可有可无的小事,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或者在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时,往往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准则》着重从责任主体、报告对象、内容范围以及特殊要求等方面,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责任主体和报告对象上,《准则》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组织要定期向中央报告工作。在内容范围上,《准则》从3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包括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执行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在特殊要求上,《准则》明确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此外,《准则》还对地方组织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在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委领导、向同级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委请示报告。
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标准答案B请示报告
一、实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是我们的一贯要求
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是的重要纪律和规矩,是实现在各个历史时期使命和任务的内在要求。中国成立至今,一直非常重视内请示报告制度。1923年12月,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务须随时报告区委员会,各区会务须随时报告中局”。1928年11月同志所写的《井冈山的斗争》就是给中央的报告,全面报告了当时根据地的实际情况,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领导的统一。”1948年1月,同志为中央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内指示;同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1953年3月,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予以试行。1956年9月,的八大通过的《中国章程》明确要求:“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建设在拨乱反正中逐步走上正轨,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恢复和健全。1982年的十二大通过的新章直至2012年的十八大修改后的章都明确规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实践充分表明,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已经成为我们管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必须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