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为什么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什么原则?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条例》对联合党支部提出“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的上限要求,主要是防止覆盖单位过多、管理幅度过大,“拉郎配”,联而不合、有名无实。将联合党支部的覆盖单位确定为5个,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覆盖单位太少,可能带来党支部党员人数少、党支部力量弱的问题。二是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分布在不同单位,彼此缺少了解,覆盖范围过大,对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和组织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不利于党支部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不利于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调研情况看,这类党支部主要设置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并且不少超过了这个数,在一些园区有的达到几十个,下一步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规范工作。
6。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位,可否与其他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位,一般应单独成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对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单位,可依托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党支部成立联合党支部。
7。 党支部名称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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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党XX(此处为行政区划或单位的规范全称)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XX(单位)党支部、XX(村)党支部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党支部名称应及时变更。由党支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党支部名称。需要提醒的是,有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等来命名党支部,这也是可以的。但有的党支部模仿社会上团队建设的做法,以一些新奇的名词命名党支部,这是不规范的。
8。 党支部设立的审批单位为什么是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
《条例》是对党章要求进一步细化,将党支部设立的批准单位规定为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主要考虑是,既要保证党支部批准设立的效率,减少审批层级,又要考虑到审批主体应具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以把好关口、确保质量。同时,《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党支部设立留下了一个口子,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这里的“上级党委”可以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上一级党委,如在救灾抢险、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关头等。
9。 如何把握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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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条例》以此为遵循,规定“对因党员人数或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一是根据党员人数调整,当超过50人或低于3人,本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进行组织设置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防止支部人数过多,难以有效管理党员,也要防止一过50人就升格的刻板做法。当党员人数下降到3人以下时,特别是对已经没有党员的支部,上级党组织要考虑是否补充党员进来或按程序进行撤销,防止“空壳支部”长期存在。二是根据党支部所在单位和区域变化进行调整,如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单位合并或撤销,要相应地进行党的组织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