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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确立定密应当遵守权限的原则。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款对定密权作出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本款还规定,具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授予下级机关、单位相应密级的定密权。为了进一步明确定密权限,确保定密授权慎重节制,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我国第一部保密法颁布于哪一年?标准答案:1988年

    第三款规定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另一种是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四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限。强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定密。

    3、明确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类型性质、重要程度、时效需要及其他制约因素,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保密期限规定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确定保密期限时,能够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保密的具体期限,可以是应当保密的时间段,也可以是明确的解密时间;不能明确具体期限的,应当将能够明确判断的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设置为解密条件,一旦设定的条件成立,该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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