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缺或者、副出缺,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进行补选的,应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增补人选原来已经是委员会委员的,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增补人选不是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增选为委员,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当选人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补选委员一般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一般为1名);如候选人提名集中,也可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