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大增。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急需司法机关改变传统的司法观念,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案件可以从宽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此,刑事和解制度成为了时代的产物。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解决方式,创立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诉讼分流、缓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矛盾、降低诉讼成本等司法功能,能够填补当今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概述;我国在公诉案件中和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完善建议。
      一、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概述
   (一)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概念
我国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四个特别程序里加入了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内容。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案件中,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过,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原谅、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不同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在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常常被理解成“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但是,我国学者认为刑事和解起源于我国。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刑事和解是西方近几十年来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它改变了传统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主张国家使用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观念,注重被害人权利,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理念。通过与受害人的积极沟通,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来获取受害人的原谅,从而达成和解,并认真履行和解的内容。刑事和解可以使国家、受害人以及被害人三方的利益得到均衡。
   (二)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特点
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以及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发展的,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工作的必要选择,公诉案件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缓和性
    在和解进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交流、商谈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协商后,双方以前的恩怨基本缓解,换来的是彼此之间的谅解和后悔,他们也就不会因为犯罪行为带来的结果就此记恨对方。所以,用和解的方法解决刑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社会矛盾,文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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