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主体的界定
(一)商标权人、商标被许可人 根据前文提到的两个规定,毫无疑问可将商标权人、商标被许可人纳入该制度使用的主
体范围。但在实践中,许可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如何认定还存在较大争议。《商标法》第四十 三条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②都对商标许可做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在商标局备案 的许可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当然认定许可关系存在。” ③若是双方当 事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但是没有报商标局备案公告,许可关系该如何认定?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并不要求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备 案也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只要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即可生效,认定其许可关 系,没有备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否认双方的许可关系。文献综述
(二)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的无权使用人 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常常出现商标权人并没有实际使用,但是他人未经过授权许可无权
使用的情况,注册人以该使用主张维权,并称该使用不违背其意志。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此类 情况应该如何认定,笔者结合部分裁判意见总结认为应当结合两个考虑因素:第一,是否存 在事实上的许可行为,如事后追认或者事前默认;第二,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是否存在特 定关系,比如控股公司、母子公司。
1。 事后追认第三人使用不能视为使用行为 事后追认是指商标权人不知道第三方使用其商标,在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
撤销商标的申请之后,与使用的第三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此授权第三方使用注册商 标,并对之前的使用行为进行追认,注册人将第三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事实引入到商标撤销 程序中。
主流观点认为:“注册人的事后追认行为并不能否认注册商标所有人长期停止使用注册 商标的事实,即无权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并不具有有效使用的效力,注册商标仍然面临被撤销 的风险”。④笔者赞同该观点,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理由如下: 一方面,违背了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 恶意囤积的立法目的。首先,商标权人自身没有使用、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没有试 图发挥商标功能,产生了商标的囤积;其次,在撤销程序启动之前,商标权人并不知晓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