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民法典应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纳入日程以来,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再次引发一系列激烈的讨论。在,其他组织“一直是一个含义模糊。地位尴尬的概念,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他组织“的表现形式论文网日趋多样,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制定民法典中是否应将其他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围中,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其他组织“在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困境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它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制度。可见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制度采用民事主体的二元主义结构,即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者的民事主体地位,并未承认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复杂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在这一背景下,民法通则中对主体的简单规定,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随之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打破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纷纷规定了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例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该法适用主体,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主体,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诉讼主体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但是就目前的实体立法而言,对于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在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进行了界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状况看,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其他组织“整体上处于立法边缘,主体地位不明晰。有关其他组织“的规定只是分散于各个单行法中,其规定不统一,对其他组织“的概念界定也只是在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像自然人。法人那样得到很好的确立。这与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他组织“的蓬勃发展是极不协调的。

第二,出现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局面。民事诉讼法承认了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事实上,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确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显然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在这里已经相背离了。

当然,民法通则颁布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并不存在大量的法人分支机构。业主大会等这些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市场主体。而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的近三十年间,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趋势。因此,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正受到实践的挑战。

二。民法典确认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一)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

法国民法典在法律上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形成了一元化的民事主体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形式的组织体不断涌现,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不断扩张,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确立了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制度。在立法体制上属大陆法系范畴,关于民事主体制度采用了德国这种自然人――法人“二元论,不承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民事主体制度是不断发展的,二战之后,很多国家的民法认可了其他组织“具备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德国法院也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主体的资格,从而弥补了民法典中没有承认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需要。①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还坚持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势必与社会发展的潮流不符。

(二)现实和发展的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植根于物质生产活动的上层建筑,其必须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上世纪八十年制定颁布民法通则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主体并没有像现在这般多元复杂,而经过了近三十年,人们为适应参加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需要,进行自由结社,形成多种形式的组织体,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尤其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社会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丰富。多元特征,与此相适应,民事主体制度也应承认包括其他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若在民法典制定中仍采二元主体论,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和发展需要的。

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其他组织“大多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活跃在社会民事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对于这种在实践中已成为市场主体的其他组织“,应从法律上(民法典)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这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消除现行立法冲突

从现行立法而言,许多单行法规定已经承认了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如前面所言,在实体法,如合同法著作权法等,以及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中,在实质上已经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只有通过民法典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才能解决现行立法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冲突,维护法律统一,保障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不应再固守传统的二元结构,对于民事主体制度设计应秉持开放思想,承认其他组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形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完整的民事主体体系。②对于其他组织“的称谓。范围。条件,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但至少有一点,其他组织“丰富的表现形式,在立法中其范围应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不宜规定的太过具体,应当给人们留下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的空间。

[注释]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②宋希凡。浅议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对民法典主体制度的思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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