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实践在参照适用的具体过程中,因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等特殊特征决定了其适用破产不能完全照搬法人企业破产的规定,因此在破产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合伙企业 的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破产免责制度等问题。其中,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确定显得尤为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合伙企业债务的具体清偿。因此本文将对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做具体分析。
一、合伙人个人财产是否应当纳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畴论文网
在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上,世界各国主要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形式。固定主义以破产案件受理时或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为破产财产。所谓固定,就是指破产宣告时破产财产的范围即已确定。所谓膨胀主义就是指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且还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宣告后仍有所膨胀。
我国的立法在破产财产的范围问题上借鉴各国通行做法,也是采取的膨胀主义的立法方式。对此,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中,债务人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全部财产。据此,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对于受破产宣告的法人,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而在合伙企业破产时则非常重要。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测出,合伙人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伙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只有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即面临破产时,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鉴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否应当纳入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呢?
(一)学术界的两种主要观点
对此,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应扩及到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主张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纳入合伙
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因为在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前提下,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能得到最大的保护,再加上现如今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立法准则是破产免责主义,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是企业法人,所以自然实行的是免责主义,当合伙企业免责后,剩余的债务该如何处理,该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进破产财产内,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因此,这部分学者认为更有必要采用这种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方式。
2。合伙企业破产财产仅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的理由在于,其一,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属于相互独立的不同法律主体,合伙企业破产财产是指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合伙企业财产,因此这类财产的所有者是合伙企业,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所有者是合伙人个人。因此,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应仅限于合伙企业财产,不包括合伙人个人财产,否则将导致不同法律主体的混淆,引发合伙企业司法实务中的巨大障碍。其二,合伙企业以其具有的相对独立财产承担相对独立的责任,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仅仅是一种补充责任。不能因为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把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围扩及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这个做法最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二)合伙人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