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高额抵押效力
最高额抵押效力是指最高额抵押在何种范围、何种情况下变动、转让与消灭是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一制度平衡的是两个主体的关系,一方面是合同的原则性,契约自由精神,人民订立合同转让合同变更合同都有着自己的最高意思表示。但是任由人们肆意改变必然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所以另一主体。也就是市场的交易秩序会在一定条件下制约这一行为。 最高额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内容:范围效力、变更效力和转让效力。最高额抵押的范围效力是最基础的效力,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的效力,即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有哪些种类和优先权范围,即哪些部分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的变更效力是指最高额变更效力、被担保债权的变更效力和决算期变更的效力。最高额的转让效力主要是指主债权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和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效力。
二、最高额抵押效力的内容
(一) 最高额抵押的范围效力
最高额抵押的范围效力是指适用的债权范围和优先受偿的范围。适用的债权范围规定了哪些债权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范围的内容规定了部分债权可以优先受偿。两者共同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基础效力。
1。 我国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的立法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9条对最高额抵押的界定来看,我国最高额抵押仅适用于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要求,担保法第60条又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而签订的合同。所以,我国对于最高额抵押的是严格限制主义。严格限制主义是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债权范围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借款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的交易合同。
2。 概括最高额抵押的效力
概括最高额抵押是指债务人的一切债务都由债权人予以担保。有两种学说,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解释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以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当没有主合同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也会无效。 肯定说认为最高额抵押是契约自由的体现,而且经过登记和公示,因此应当有效。
我认为概括最高额抵押的情况应当有效。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而当债权的引起是由于票据,因为票据的无因性,所以债权和基础合同就没有从属,那最高额抵押权也不一定要从属于基本合同才有效。还有一种情况,当没有基础合同的时候,最高额抵押的存在必然导致无效也太阻碍契约的自由性了。根据从属性判断概括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很难信服。根据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如果不涉及法律禁止的内容,为了促进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就放行吧。文献综述
3。 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效力
法律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的效力,但是,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成为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对象。只有具备了可被担保的资格才能使得最高额抵押生效。可被担保的债权可以从主体和债的范围两个方面来确定。主体上,需要有明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能确定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债的范围上,需明确当事人在怎样的范围内行使担保权。所以,当债权人、债务人和债权的范围标准有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最高额担保即意味着无效。
(1) 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