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国家的正常运转,需要土地征收来维持。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由此决定了其本身并不直接生产维持国家生存发展的物质资财,国家的正常运转,需要行政征收来维持。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从广义上来看,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重要类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因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将属于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集体组织进行补偿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行政征收不同的是,土地征收具有有偿性,即国家向行政相对人征收土地之后,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在其他行政征收中,如税收就是无偿的,因为税收是国家达到一定标准的公民都平等地贡献出且因此平等地享受国家福利,但是土地征收是一部分集体土地所有人为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做出的必要牺牲,牺牲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为广大人民造福,理应获得相应补偿,否则就是对那一部分集体土地所有人的不公平待遇。
2。土地征收制度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土地征收是国家进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手段,由于土地是社会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且因为人口的增多导致日益增长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国家不得不介入土地征收的配置之中,用“一只有形的手”来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通过土地进行征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利益。国家提供的大部分公共服务,从交通路线、水利设施、桥梁到医院、学校、政府工作地等都需要在土地上进行,但因为土地的稀缺以及不可扩张性,使得公益性用地的开发必然会影响到私人的土地权利。因而,从经济学角度看,国家征地权的行使是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率,因而其存在具有正当性。
三、我国土地征收以及行政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文献综述
土地征收制度在各国普遍存在,综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也不管土地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大都存在土地征收制度,如美国的“最高土地权的行使”(Eminent Domain),英国的“强制取得”(Compulsory Acquisition),加拿大、法国的土地征收(Land Expropriation)。 其最初的理论建立在于,政府需要借助于征收权力将许多土地集中于修建高速公路、机场、会议中心或其他重大项目,以避免私人交易中的价格过高,尤其是为了具有社会价值或公共利益目的。 土地征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之所以建立土地征收制度,目的在于当个人的土地利益与公共的土地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以使少部分人的土地利益牺牲最小化且提供相应补偿的同时,维护公共的土地利益,从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土地征收可以满足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征收土地也是乐此不疲,因为低价征收农民土地而高价转卖于政府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最有效率的方式,不得不承认,土地征收对于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具有显著的作用,其能够推动城市建设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其有利的一面。但是因为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力不以农民同意为前提,具有强制性,且土地征收代表着极大的经济利益,政府滥用权力进行征收损害农民权利这一消极面也不能被忽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加强农民权利的保护,并指出土地问题要着重解决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农民权利保护的问题,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