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消费者地位已经成为当下的首要任务,只有让消费者真正能够主导市场,占领市 场支配地位,整个市场才能更健康地发展。消费者对于市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 优秀的市场经济环境里,消费者永远是最活跃的因素。所以我们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 保护,确保他们成为市场交易过程中里最重要的一环。从消费者出发,以消费者的选择作 为评判不同经营者的唯一标准,是最有效也是最便捷的一种方式。事实上,消费者与经营 者之间并不是全然对立的关系,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消费促进生产发展、 拉动经济增长。所以,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能促进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更能够维护 每一个行业的稳定和健康。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评析 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我国竞争法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市场 经济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其次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达到对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2016 年 2 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增加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消费的要求也逐渐增多,这就要求法律必须要跟随着 时代的改变而完善起来。消费者所处于的被动地位需要通过公力救济来进行转变。这样才 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评析 从前文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立法者对此越来越重视,我国的竞争法确实也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回顾这部 法律的全部条文,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部分其实少之又少,立法宗旨并没有完整地贯彻 到条文内容当中。其实这个我们国家整个法律体系是有一定关系的。在大多数人看来,我 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然已经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更加翔实的规定,那么 竞争法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间接性地保护。①

但其实不然,如果我们深入探析的话就会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归根结底还是损害了 消费者的权益。不管是经营者之间为了占领市场作出的博弈,还是仅仅为了不法经营者自 身的利益铤而走险的损害行为,消费者往往都是问题的承受者。这与该法的立法宗旨大相 径庭,同时也违反了整个竞争法的学术理论发展潮流。

邵建东教授认为,我国竞争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是起到一种间接的或深层的 保护,并不具有直接保护的作用。②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宗旨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从而达到充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现行竞争法第一 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本法第二十条条只赋予了经营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未赋予消费者依据我国现行竞争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现行竞 争法主要是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现行竞争法 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消费者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和启示论文网

(一)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竞争法的保护范围都包含了消费者权益,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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