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首倡者是德国的迈耶,他认为责任要素不仅仅包括心理的要素,同时也需要期待可能性的存在。继迈耶之后弗兰克提出了附随状况理论。他认为对责任的非难除了故意和过失的判断,还要兼顾责任能力和行为时周围状况是否处于正常的状态。期待可能性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学者施米特,他彻底否定心理责任论而肯定规范责任论,他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责任论体系中地位的最终确定。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后传到日本并发展兴盛,接着由日本传入中国,受到中国司法人员和学者的欢迎。 期待可能性理论充分考虑了行为人自身情况,保证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事实,是刑法对人性给予的适度同情和关怀,至于该理论在运用过程中的不足后文详述。
(二)期待可能性的定义与性质论文网
期待可能性是指“结合客观情况,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去实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是实施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如果实在不能强求行为人实施合法的行为,那法律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期待可能性既存在有无的问题,也存在程度的问题。期待可能性从心理责任论转变为规范责任论,这中间经历了不少理论的争鸣,目前规范责任论是各国普遍接受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价值标准。法官作出判决前需要考虑行为人当时的身体和心理的条件以及附随状况,进而判断行为人当时是否真的不能被强求实施符合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与定位
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广泛,且散发出人性的光芒,受到各国学者和大众的肯定。但目前对该理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我国学术领域大概有四种观点:1。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人行为的时间点为准,主要分析行为人能否作出行为之外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可能性;2。法规范标准说。应该将国家利益或法的秩序作为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一判断标准就要受到法律的责难。3。类型人标准说。将行为人这一类的人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学说。首先,如果仅针对行为人个人的行为容易导致裁判权的滥用,相同案件不同的判决,影响法秩序的稳定,降低法的预测可能性。其次,仅从平常人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又会忽略个案的特殊性,不能体现个案的公正性。最后,采取类型人标准说就可以弥补其他学说的不足,既考虑个案的情况,保证个案的公正,又兼顾法秩序的稳定,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从而充分发挥期待可能性的宽容性与人性关怀。文献综述
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身蕴含人权保障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是就如何准确定位期待可能性成为引进期待可能性的第一个难题。针对该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三个观点: 1。将期待可能性规定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2。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过失的组成部分;3。期待可能性则是第三种责任的要素 。理由如下:根据第一种学说,该理论在实践中运用挺得当,只是该理论是对期待可能性的消极理解,而非积极研究,所以也存在不合理之处。第二种学说期待可能性独立性受到影响,并且失去存在的意义。而按照第三种学说,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故意和过失是并列的责任要素,从归责要素的角度分析,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而期待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客观的。但是需要同时证明三者,这样会无形中增加诉讼中的难度。而目前学界大多学者倾向于第三种学说。首先,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与故意和过失并列的要素简明易懂,其次,在确定行为人符合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要件之后,再去考虑是否适用期待可能性,以至于真正达到实质的合理性,这样也简便了检察院提出反驳时的举证。总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可以使行为人受到较轻的惩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让判决结果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检验,所以有必要准确地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定位在刑法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