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执法的效率性和严肃性。在我们日益剧增的管理工作中效率是万万不可缺少的东西,如果法院审理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让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两个标准一样,那么既妨碍行政效率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程度比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程度高,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又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高,所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就成了最低限度,因此可以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严肃性。

三是复查性。我国的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这些审查包括好多方面。因此,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一般不会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有所怀疑,当然这是建立在没有出现较为严重的错误。行政主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依据来复查要证明的东西,这样的依据同样也是法院审查的标准,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复查性。论文网

四是特殊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证明标准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共性,其中就包括法律真实理论与自由心证理论,另一方面还与举证责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特殊关系。比较分析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加上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他们之间的区别与不同,从中得出行政诉讼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们换种角度看问题,从民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方面出发,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特殊关系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殊性主要的出处。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程度的深浅体现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高低。如果标准定的过高就会构成对行政权的干预,影响公平公正行政的作出从而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定的过低呢则说明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弱,无法保障社会中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因此,如果想在建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方面取得进步,那就是保持行政权和司法权协调统一是关键。

总体说来,在诉讼性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这三者关系的比较中,可以体现出行政诉讼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当然还要注意的一点是由于复杂多样得行政行为,需要达到不同的行政行为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因此,构建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应是符合自身特点的并且能够满足我国目前法制状况的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过于单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这种单一简单的证明标准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感到头疼,掌握不好尺度,同时也使我国的法官在行使行政审判权时有较大的法度空间,法官易被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达不到适当的证明标准,更易导致司法腐败。这种简单一元的证明标准与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不相匹配,而且行政行为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不同的行政行为适用不同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举例分析,例如在紧急状况中如果也用不变的证明标准来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则会使行政管理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行政机关快速的判断抉择从而耽误行政效率。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为了让行政案件能够顺利了结结案,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当时已经开始适用了。不过另一问题接踵而至,由于法律尺度在全国的法官们眼中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个行政案件也可能因不同地区法院而得到的判决结果不同。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过于严格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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