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确定宿州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拉开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序幕;紧接着,海南、广东、福建、广西、湖北、浙江和江苏等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也分别出台了相关决定。因此,本文以江苏省两个较大市---南京市与徐州市的城乡规划条例为中心,通过对两市的城乡规划法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国外城乡规划的发展经验,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述

   (一)城乡规划的改革历程 

1。初步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20世纪80年代属于城乡统筹理念下城乡规划编制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这一阶段,提出了“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并开始了相关规划改革的探索。在1983年,苏南地区就开始使用“城乡一体化”的概念,但是相关理念的规划实践最早出现在上海。1984年,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编制了《上海经济区发展战略纲要》,同时,上海市规划局也完成了《上海市总体规划方案》。规划的应对,尚停留在对不同层级城镇发展的宏观导向上,具体措施还显得很肤浅,但却标志着城乡规划编制开始引入“城乡统筹”的理念。

2。积极探索阶段:20世纪90年代

这一阶段,一些融入城乡统筹理念的创新型规划开始深入实践。比较典型的规划编制工作有:《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南海市城乡一体化规划(1995-2010)》、《温岭市城乡一体化规划(1998-2010)》、《江宁县县域规划(1999-2010)》等。这一时期的探索拓展了规划的空间范围,从城区扩展到了乡村,并一定程度上为后来《城乡规划法》的制定提供了来自于实践的基础。

3。改革推进阶段:21世纪以来

进入21世纪,我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统筹城乡发展”列为国家当前的重大战略。在对城乡规划编制不断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各地开始关注规划的实施和保障,试图通过机构改革、在基层社区配置规划师等方式,改变当前规划的部门分割状况,扭转农村地区规划滞后的局面。如上海、深圳、武汉、佛山等地将规划和国土这两个部门合并,广东省云浮市组建“规划编制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单独成立了“乡村处”等。

   (二)城乡规划改革存在的问题

    从规划编制方面来看,一是国家法定规划体系中缺失能覆盖全域、统筹城乡的规划,造成城乡规划与政府管理事权范围不对应;二是国家法定规划体系中缺乏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影响跨区域合作的开展;三是规划体系中不同层级城乡规划的对应关系不清晰,相互衔接不够好;四是县规划缺位,不适应城乡统筹的要求等。

    从规划管理方面来看,一是由于规划行政权与规划编制权不匹配,统筹城乡的规划在实施时遭遇制度硬约束,《城乡规划法》没有赋予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范围外进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力;二是《城乡规划法》设定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等规划类型中,除了城市规划的编制与规划行政管理衔接相对较好外,其他层级的规划都存在规划行政权与规划编制权不匹配的问题。

   (三)《城乡规划法》的价值拓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从城乡二元背景下以城市为主向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以城乡统筹为主,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控制为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法律控制为主转变 。对比诸法,可以看出我国2008版《城乡规划法》具有一系列的新特点,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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